(1)摘要记录法。
这种方法只记会议上报告或传达了什么事情、讨论了什么问题、通过了什么决议等,不记录讨论时每个人的发言。
但是,对会议讨论的关键问题以及有争议、有分歧的意见,则必须一一详尽记录在案。
如果有决议事项,还要注明表决的情况(如全体通过,或若干人同意、若干反对或弃权等)。
一般会议通常采用这种摘要记录法。
(2)详细记录法。
这种记录方法要求把会上所有与会者的发言(或报告)以及会议进行的详细情况都详尽完整地记录下来。
但详细记录并非有言必录。
对于一些不甚重要或与会议主题无关的内容,可概括记录或不予记录。
以上两种记录方法,各有所长,采取哪种为好,要根据会议的性质、内容与要求而定。
有时同一个会议记录,亦可视会议情况交替使用,有详有略。
特别重要的会议,一般应配备两名记录员,一个作详细记录,一个作摘要记录。
会议结束,记录完了,应另起一行写上“散会”两字。
最后,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在正文的右下方签名,以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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