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文件 更新时间:2009-11-3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 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渝北府发【2008】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风景区、新城)管委会: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精神,结合渝北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区域分类 根据渝北区(不含北部新区)各镇街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全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区域类别调整为两类。
一类地区:龙溪街道、龙塔街道、龙山街道、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悦来街道、木耳镇、古路镇、玉峰山镇。
二类地区:大湾镇、茨竹镇、兴隆镇、统景镇、龙兴镇、洛碛镇、石船镇、大盛镇。
二、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元;二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到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三、青苗补偿 青苗补偿标准按《渝北区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见附表1)执行。
四、构(附)着物补偿 征地范围内,镇街、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集体土地上的构(附)着物采取据实清理补偿方式;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含宅基地)上的构(附)着物可采取据实清理或综合定额补偿方式,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统一选择其中一种。
(一)据实清理补偿。
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清理登记,并分别按《渝北区征收土地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见附表2)和《渝北区征收土地构筑物补偿标准》(见附表3)计算补偿。
(二)综合定额补偿 1.村民小组集体所属构(附)着物综合定额补偿,根据批准征收的土地面积,按照2200元/亩的标准计算补偿。
补偿费用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拨付给村民小组,由其按规定分配和管理使用。
2.个人在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构(附)着物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地村民小组人均土地面积为依据,结合地区类别,根据被征收土地面积,按《渝北区征收土地构(附)着物综合定额补偿标准》(见附表4)计算补偿。
补偿费用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支付给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按规定进行补偿。
3.个人在征地范围内的生活附属设施按照每户2000元的标准补偿。
五、房屋补偿 (一)房屋补偿的标准按《渝北区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见附表5)执行。
(二)征地农转非人员房屋未被拆迁且未纳入住房安置对象的,征地单位根据该农转非人员持有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宅基地面积,按照16000元/亩的标准向被征地村民小组一次性支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
六、住房安置 (一)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
1个自然间的安置标准为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二)住房安置可采取统建优惠购房安置、货币安置的方式,由住房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申请选择其中一种。
(三)积极推行住房货币安置方式。
住房货币安置款等于住房货币安置合同履行时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住房货币安置价格乘以应安置建筑面积。
(四)安置房的建安造价、综合造价、普通商品房价格及住房货币安置价格由区建设、房管、物价、国土部门共同核定公布。
(五)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不实行自建住房安置。
七、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
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以上为止。
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
八、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 各镇街、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和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
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子女就读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可参照《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库区产业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决定》(渝委发〔2006〕18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就读资助的政策。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008年1月1日后征地的,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
(三)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征地办、各园区(风景区、新城)管委会和区级各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协助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及社会保障体系。
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和属民政安置对象的安置工作。
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征地相关税费的收取、划转和管理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及征地统筹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信访部门具体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稳定工作。
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协助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安置相关工作。
教育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子女)入学就读工作。
林业部门具体负责对征占用林地的审查报批和珍稀名贵树木的界定工作。
十、本实施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2008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十一、本实施意见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区国土分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信访办、区规划分局、区建委、区房管局、区教委、区林业局、区物价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1.渝北区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2.渝北区征收土地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 3.渝北区征收土地构筑物补偿标准 4.渝北区征收土地构(附)着物综合定额补偿标准 5.渝北区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附表1: 渝北区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作物类别 标 准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蔬菜类 (含经济作物类) 1430―1760 1320―1650 粮食类 1100―1430 990―1320 1.经政府划定的粮食制种地上的农作物可按照粮食类补偿标准上浮30%计算。
2.专用鱼池按水面积计算补偿(含鱼苗损失),其补偿标准参照蔬菜类标准执行。
3.蔬菜类系指政府批准的专业蔬菜社,包括多种经营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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