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直辖市某区的拆迁文件中规定,拆迁村在拆迁时,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享受优惠购房的人员:①在校的大中专学生。入学时是从村农业户口迁入学校的,即使是大四的学生,迁出了四年也可优惠购房。②服役义务兵军人,中级以下士官。③在押人员。④村里整建制农转非人员,包括他们合法婚生子女。但必须是无正式工作人员,正式工作指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此条里明确没有包括农转非时的:在校生、服役士兵、在押人员。这三类人员是否应认为是应该的农转非人员?)另外,这个文件明确说,多女户女儿出嫁后,即使户口没有起走,户口在村里,只一个女儿可优惠购房。如果文件不明确,其他女儿也可享受优惠购房。虽然,这一条规定,有不妥,有悖有关法律法规,但还是执行了。文件中,农转非人员优惠,并没有说农转非时的在校生、服役军人、在押人员,不享受优惠购房,那这三类人就应该享受优惠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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