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岗双责”思想的形成由来已久,中央领导人的讲话中曾多次表达过“一岗双责”要求。
邓小平曾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要做全党的表率”。
江泽民明确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负起领导责任。
” 胡锦涛进一步强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基础性制度。
”中央精神为建立健全“一岗双责”制度提供了思想基础。
与此同时,宪法和党章为“一岗双责”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合法依据。
《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
《党章》第二章第十条也明确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中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可见,“一岗双责”制度是新形势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迫切需要,它的制定实施经得起理论的推敲和实践的考验。
落实“一岗双责”制度是新时期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客观需要。
我校正在大力推进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各项教育、改革、发展事业不断推进,自筹资金和国家投入大幅增加,基础设施建设规模日益扩大,稍有不慎,这些推进我校发展的重大机遇可能会成为腐败行为的诱因。
并且,社会上的不良风气不断侵袭高校,与高校有关的腐败案例不时见诸报端,严重损害了大学的形象。
在高等教育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高校党风廉政建设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我校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责任依然重大。
但是这个问题在一部分领导干部的头脑中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有的甚至错误地认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只是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事,倾向于只注重抓业务工作,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放松了对本单位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政监督,出现了“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影响了全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
“一岗双责”制度是一个动态发展过程,具有鲜明的实践特征。
199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8年11月21日颁布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学校党委根据中央精神于1999年11月16日制定了《北京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于2001年3月12日做了修订。
随后于2002年制定了《北京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这两个文件的颁布和执行,对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
2010年11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修订颁布了新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与原规定相比,修订后的规定更加注重制度创新,力求做到责任明确,监督到位,追究有力。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核心内容即是“一岗双责”,明确规定领导干部既是其具体工作的责任人,同时也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人。
与此相适应,我校《实施办法》明确了各级领导干部对自己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明确了“谁主管、谁负责”、“党政要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等原则,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层层分解,责任到人。
《实施办法》的主体是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这就抓住了党风廉政建设的关键。
“一岗双责”制度的关键在于落实,这是基础性的工作。
我校《实施办法》的实施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挑战。
《实施办法》颁布以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闻风而动,组织学习“一岗双责”制度,自觉开展“一岗双责”落实工作。
但也有个别单位行动迟缓,雷声大,雨点小,在会上也大讲要贯彻“一岗双责”,但至今为止没有制定像样的具体措施;个别领导班子对贯彻“一岗双责”制度存在抵触情绪,担心责任上追一级会扩大惩处面,引火上身,影响领导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个别领导干部思想麻痹,理解模糊,认为只要自己没犯错就没有责任了,等等。
针对于此,要落实“一岗双责”制度,推进我校党风廉政建设,让责任制执行成为一种工作常态,应当从以下方面入手:狠抓思想落实,强化责任意识的约束力。
“一岗双责”要求我们既要干事,还不能出事;不仅自己不出事,部下也不能出事。
各级干部既要严于律己管住自己,也要严格要求管好部下。
管住自己,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自己的主管领导负责;管好部下,既是对部下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做到管理工作拓展到哪里,廉政责任就必须延伸到哪里。
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对贯彻《实施办法》的认识,克服贯彻《实施办法》中“与己无关”、“无所作为”和“消极被动”等错误态度。
领导干部要带头践行“一岗双责”,通过组织集中学习、民主生活会、专题辅导和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等形式,牢固树立起“一岗双责”的思想意识。
贯彻执行“一岗双责”制度不仅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抓手,而且是对领导干部自身和责任范围内下属的一种保护。
坚持廉洁自律,严格教育、管理、监督责任范围内工作人员,不是对自己过不去,也不是对下属过不去,而是一种廉政责任。
开展预防,及时提醒,可以避免小错铸成大错。
狠抓制度落实,强化责任分解的强制力。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本单位和各自分管工作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依此类推,自上而下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我校党的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结合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中心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在责任分解时,要注重与各单位的工作职能结合,既有常规工作的部署,又要突出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在完成规定动作的同时,创造性地完成自选动作,创新工作特色。
要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预警机制,通过实施廉政谈话提醒、监督整改以及信访举报的排查分析,严格制度执行及其检查考核,形成闭环管理和目标管理,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建立严密的责任落实体系。
狠抓组织落实,强化责任追究的威慑力。
从特定意义上讲,责任追究是推行“一岗双责”制度的突破口和着力点,也最容易成为制度落实中的薄弱环节和难点。
我校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责任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严肃追究责任;对违规违纪和影响恶劣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不仅针对本人的违纪行为,还要上追一级,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问题出现在哪里,责任就追究到哪里。
要做到这一点,纪委监察室、组织部、人事部等部门要克服“好人主义思想”,形成工作合力,及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在党纪、政纪和组织人事方面的责任,实行一票否决制,包括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取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格和扣发岗位津贴等。
要紧紧围绕责任追究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三重一大”集体决策、院(系、部)务公开、惩防体系建设、执行《廉政准则》、干部的推荐选拔任用、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重要信访件的处理、依法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等方面的责任,真正起到教育一个、警示一片的效果。
各级领导班子要自觉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到本单位本部门全盘工作之中,促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软任务”变成为“硬指标”,变“上面抓”为“上下一起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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