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法的基本特点是:1、与其他的部门立法相比,中医药法具有很强的综合性。
首先,就调整对象来看,中医药法的调整对象是中医药社会关系。
其次,调整对象的综合性,决定了中医药法所采纳的调整方法和手段也是具有综合性特征的。
再次,从体系上来看,中医药法律体系是一个较为庞杂的法律体系,可见,中医药法律体系也具有明显的综合性特征。
2、中医药法具有伦理性。
它既要对某些传统的伦理道德规则做出评价,同时又要对某些新的伦理道德规则做出评价,以决定是否应予以认同和保护。
因此,中医药法具有浓厚的伦理性。
3、中医药法具有科技性。
中医药法的调整对象不仅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还包括人类与生物圈即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中医药法就必须要建立在中医药科学的基础之上,就必须要遵从基本的中医药科学规律,而中医药科学的技术性决定了中医药法必然也具有科技性的特点。
4、中医药法具有预见性。
中医药法必须正确预测中医药科学技术的效应,并在此基础上对有关的中医药科技活动作出恰当合理的引导和规制。
这就使得中医药法在立法过程中必须特别注重超前立法的原则从而在立法内容上具有极强的预见性。
简述分析法的基本特征论述法的基本特征?法基本特征,是指法和上层建筑的其它现象相比较而言所具有的主要特点。
包括:(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
国家制定指由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制法律。
国家认可指国家承认和赋予某种习惯、判例、法理具有法律效力。
(2)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是统治阶级从自己的利益出发,通过国家调整人们的社会关系和比较定型的、基本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应该这样行为或不应该这样行为,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它的对象是柚象的、一般的人,在同样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
法是一个社会的上层建筑,正确的认识其基本特征,对于人们日常生产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法具有规范性,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在不特定群体中反复适用;法具有国家意志性,法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区别于道德和喜欢;法具有普遍性,普遍有效,普遍平等适用;法具有权利义务性,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法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国家强制并通过法律程序的方式实施;法具有可诉性,既救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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