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外乎: 不超出某种范围以外。
例如:他们谈的不外乎是男女之间的事。
2、“乎”在这里作介词,相当于介词“于”。
“乎”在文言中相当“于”的来使用的情况比较常见,如初中课文《捕蛇者说》中的“叫嚣乎东西”就是“叫嚣于东西”的意思。
3、“于”一个用途很广的介词,几乎能和现代汉语中所有的介词对译;“于”的后面可以跟时间、地点、原因、人物等等。
“不外乎”中的“乎”可理解“于”,理解是一样的。
法不外乎人情、法无禁止都可行;哪个对?“法不外乎人情“是指立法阶段,必须要以人为本,把“人的情”考虑进去。
这个人情包括国家特殊情况,社会民情,人与人之间的感情。
因为在立法阶段有各种富有对口专业知识的专家(人大代表),在无直接利害关系、在充足时间、在查阅借鉴丰富例子的前提下,公开论证,兼听各方声音,综合意见所立的法,相对而言是合情合理的,是尽最大限度兼顾了各方人民的感情与利益的,所以它这个法并没有脱离人情,指的就是这个立法阶段。
但在执法阶段绝不能充许“人情”的存在。
谁能保证执行人员讲的“人情”没有涉及个人感情?没有私心?没有个人利益掺杂?谁能保证这“人情”并非只属于执法者与违法嫌疑人私相授受的个人感情?谁能保证一个执法者仓促的个人判断(即使是无私的),就能否定一班专家兼听全社会不同声音后所立的法?因此需要再次明确的是“法不外乎人情”指的是立法,绝非执法阶段。
至于“法无禁止即可行”与刚才的“法不外乎人情”并非相对应的,相对应的应该是“法无明令不可为”。
前者指的是社会上的公民,法无明令禁止的都可以做,等于不违法。
而“法无明令不可为”是指公权力。
公权力的权力太大,不严加约束即会有可能损害公民权利,公权力很明确是为服务于公民存在的,公民权利是优先于它的,所以它必须经人民的代表明令允许(立法)才可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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