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签证
指意图放弃原来居住地与国籍,进入美国永久居留并申请成为美国公民的人。移民签证就是以移民美国定居为目的的一种签证,一般须先向美国移民局提出申请,移民局经过严格的审核,给合格者签发一份“批准文件”,然后,申请人持该文件向美国驻外领事馆申请移民签证。
移民签证又可以分为亲属类签证、职业类签证和特殊类移民签证。
亲属移民
亲属移民共划分为两类,
⑴. 不受全球移民人数限制的亲属移民,即直系亲属:美国公民的配偶;美国公民的未成年子女(21岁以下);美国公民的父母。这个划归为直系亲属,随到随办。
⑵. 受全球移民人数限制的亲属移民,按优先顺序划分为四个等级:
① 美国公民的成年子女(21岁以上)及其他们的子女。
② 永久居民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永久居民的成年未婚子女及其他们的子女。
③ 美国公民的已婚子女(不论年龄)及其他们的子女。
④ 年满或超过21岁的美国公民的兄弟姐妹。
职业移民
又称工作移民,它是以某种职业方面的优势为基础,通过赴美工作的方式,移居美国的一种途径。职业移民对于那些不符合亲属移民条件,而又具有某些专长,希望移居美国的人士,无疑是一条重要的道路。根据目前的移民法规定,每年以职业方式移民美国的人数总共为14万个配额,又根据不同的职业和个人具备的条件划分为五大优先类别:
⑴. 优先劳工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运动方面表现特优,享誉全国或全球的外国人;2.在特殊学术领域里有三年以上的执教或研究经验,并获国际认可的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3.国际贸易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申请此身份的前三年中,需有一年以上在该公司工作的经验,来美国在同一公司或所属企业继续工作。
⑵. 具有高等学位的特殊技能专业人士
具有高等学位(硕士和硕士以上学位)或“同等学历”(在该专业领域内至少有五年以上的经验);2.在科学、艺术、商业方面有特殊能力,对美国经济、文化、教育或福利有实质效用。
⑶. 技术劳工、专业人员和其他劳工
指具有学士学位并已从事专业者(如会计师、建筑师和工程师等);2.技术劳工,指具有二年以上的职业训练或经验者;3.其他劳工,包括非技术劳工。
⑷. 特殊移民
⑸. 投资移民
1990年新移民法为期望在美国投资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创设了这种新的移民种类,为了申请此类移民,外国投资者须投资50万美元在一个新建的美国企业,并直接或间接创造10个新的就业机会。这种投资移民签证从1991年10月1日起生效。
投资指提供资本,包括现金、设备、存货,或其他实质财产,定期存款、政府公债及其他容易变成现金的证券以及货款,都可视为财产。申请人必须创立一个商业性企业,纯粹的房地产投资,买土地或住宅,坐等升值,不符合规定。
投资移民和配偶及子女可先取得有条件居留身份,两年之后如果移民局认定投资人确实履行有关规定,投资人和配偶及子女可成为美国的永久居民。投资者可在投资限定的两年之内的最后一天雇佣10名员工。投资者本人及亲属已取得绿卡之后,如果工作不需要,可不再雇佣员工。投资者必须在两年内维持新企业的经营和雇佣条件,维持企业的生存,以保证2年后仍能保持投资移民义务的履行,否则,仍无法永久居留美国。
新的商业性企业包括下列三种:1.创设一个全新生意;2.收买陷于困境的企业,加以整顿或重组,并保留原有员工;3.买卖已存在的生意,并加以扩充。
非移民签证
主要为“短期” 或“旅游访问”签证, 只允许您在美国做临时短期停留, 虽然”短期”停留的时间可能长达数年。非移民签证的类别主要根据申请人访美的首要目的进行划分。除了极少数例外情况,持非移民签证访美的人员只能在美从事与其签证类别相关的事务。
美国签证分为18类,48种,类别以英文字母排序,从A到R,种则在类字母下以数字排序,为A-1,A-2等,另有两类特别免签加注WB&WT和GB>。18类分别为:
A类——外交人员
A-1. 外国大使、高级长官、外交或领事官员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
A-2. 其他外国政府官员或职员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
A-3. A-1和A-2签证持有者的服务员、仆人或私人助理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
B类——短期访客
B-1. 短期商务访问
B-2. 短期旅游
C类——过境人员
C-1. 外国人过境
C-2. 往返联合国总部和外国并且有资格的外侨过/转境
C-3. 外国政府官员、家庭成员、服务员、仆人以及私人助理过境
D类——机组人员
D- 乘务员
E类——特别投资商
E-1. 商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E-2. 投资者、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F类——学生
F-1. 进入合法学校全日制学习的学生
F-2. 学生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G类——国际组织人员
G-1. 国际组织的被认可的外国政府成员国的首席代表、成员和家庭成员
G-2. 其他被认可的外国政府成员国的代表
G-3. 国际组织的非被认可的外国政府的非成员国的首席代表、成员和家庭成员
G-4. 国际组织的官员或职员以及家庭成员
G-5. G-1、G-2、G-3和G-4签证持有者的服务员、仆人或私人助理以及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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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类——特别技能人员
H-1A. 专业护士
H-1B. 从事指定专业职业的短期专业工人
H-2A. 从事短期或季节性的短期农艺工人
H-2B. 从事短期服务或劳动的技术和非技术工人
H-3. 受训者
H-4. H-1、H-2和H-3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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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类——记者
I 外国媒体的代表、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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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类——访问学者
J-1. 被核准项目的交流访问学者
J-2. J-1交流访问学者的配偶和子女
K类——美籍人员的配偶和子女
K-1. 美国公民的未婚夫(妻)移民美国
K-2. K-1未婚妻的子女
L类——跨国公司人员
L-1A. 赴美国分公司的执行者和管理者
L-1B. 专业知识雇员
M类——特种技能学生及家属
M-1. 学生在假期来美进行短期职业培训签证,这种培训不可以是语言学校,一般为大学
N类——北大西洋组织成员国代表及家属,以及特殊移民人员的家属
N-8. 被指定为特殊移民的外侨子女的父(母)亲
N-9. 被指定为特殊移民的父(母)亲的子女
NATO-1.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成员国的永久首席代表以及家庭成员
NATO-2.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成员国的其他代表以及家庭成员
NATO-3.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成员国的代表的协同官员以及家庭成员
NATO-4.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其他官员以及家庭成员
NATO-5. 不符合NATO-4条件的,被代表北大西洋公约组织使团雇佣的专家和他们的随从
NATO-6. 在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控制下,随从武力进入的工作人员和他们的随从
NATO-7. NATO-1、 NATO-2、 NATO-3、 NATO-4、 NATO-5和 NATO-6的服务员、仆人或私人助理以及家庭成员
O类——杰出人员及助手
O-1.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方面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或运动员
O-2. 跟随O-1签证持有者的某些外国人
O-3. O-1签证持有者的家庭成员
P类——国际知名人士及家属
P-1. 国际运动员或国际演艺团体
P-2. 参加交流计划的艺术或演艺团体
P-3. 参加特殊文化交流计划的艺术或演艺团体
P-4. P-1、 P-2和 P-3的配偶或子女
Q类——文化交流项目人员
Q-1. 国际文化交流计划的参与者
R类——宗教界人士
R-1. 宗教人士
R-2. R-1的配偶或子女
S类
S-5. 提供违法组织或企业紧急信息的个人
S-6. 提供与恐怖组织有关信息的个人
T类
TN. 北美自由贸易法案的从业人员
TD. 北美自由贸易法案从业人员的配偶或子女付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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