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一)受理机关
1、大陆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以下简称因私事前往台湾),以及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直辖市、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直接受理本辖区常住居民往来台湾的申请。
未满16周岁和70周岁以上的大陆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也可以由其直系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代办。
(二)申请材料
1、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样式附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自行印制)。
2、提交申请人1张正面免冠彩色近照,规格为33mm×48mm。
3、交验身份z件。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z(未满16周岁的除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代办的,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z件,并提交复印件。
4、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5、已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
6、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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