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要求项目: 照会或公函上应注明访问目的和停留时间。 提供邀请函、电原件(三个月以内的商务邀请信需传真一份给丹麦驻华使馆)。 持公务、因公普通护照者,如停留不超过三个月,需填写黄色签证申请表两张,交两张照片;如停留超过三个月,需填写粉色签证申请表三张,交三张(持外交护照或由外交部代理申请签证者免填签证申请表,免交照片)。 用英文打字填写名单表两份。
3.签证情况: 丹方根据我照会或公函要求发经相应有效期和停留期的一次入境签证。 凡经丹前往第三国者,持联程机票,不出机场且停留不超过六小时,可免办签证。否则办过境签证。丹方仅发给停留二十四小时的过境签证,如申请人停留超过二十四小时,则需办理入境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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