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11月1日起,有关留学人员办理派出手续的流程和要求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取消纸质的《同意办理派出手续的函》(以下简称同意派出函)。
1、需由基金委开具同意派出函的留学人员,可通过基金委信息平台提交材料并查询办理情况,当该平台显示“已办理”后,方可联系我处办理派出手续。
2、无需基金委开具同意派出函的留学人员,可直接联系我处办理派出手续。
3、原需所在单位开具同意派出函的留学人员,现不再需要该函件,可直接联系我处办理派出手续。
提示:留学人员可登录基金委信息平台及时查询是否需要办理同意派出函。
二、办理领取《报到证》、机票行程单、预支生活费等手续时,无需再向我处提交公证后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和《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保证金收款证明》。
留学人员需在来我处办理领取手续前,以邮寄或面交形式联系基金委审核《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公证书并以汇款或面交方式交纳保证金,并登录基金委信息平台查询上述2项事宜的办理情况。确认审核通过后,方可来我处办理领取手续。
以上两项关于办理派出手续的新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生效。
如我处其他网页上的说明还有与上述规定不符的,请以此网页内容为准,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其他关于代办签证、订购国际机票、办理领取手续等方面的规定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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