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严重破环学校教育秩序,视情节承担行政、刑事及民事法律责任。
《教育法》第72条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只需或者破环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违法行为的主体,有的部分是学生,包括学生家长。
因故到学校寻衅滋事,学生结伙斗殴,对学校教育教学秩序造成妨碍,干扰了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学校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执法。
凡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属于行政违法,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情节严重者,触犯刑法,则由审判机关给予刑罚。
其涉及侵犯他人人身全活财产权的,如对教师、同学造成人身伤害,对学校或师生财物造成损坏的,还需承担民事责任。
学生的违法行为同时需要承担二种以上法律责任的,不能相互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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