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裁判权,从它本身的性质和含义来看,这是外国在华侨民脱离中国司法管辖的一种特权。
然而这并非是指他们可以不遵守中国的法律,清政府曾提出领事裁判权只是一种根据外国在华侨民本国的法律,由他们各自本国的驻华官员按照他们本国所准许的司法程序来确定他们的权利和义务的特权。
总理衙门也曾明确表示外国人应和中国人一样遵守中国的法律,如果违反应按照他们本国对类似案件所规定的法律予以惩罚。
为什么近代外国人可以在中国无法无天?就因为领事裁判权的存在,所谓领事裁判权,是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
这是一种治外法权。
它的存在,形成对所在国家属地主权的例外或侵犯。
实际上在第一、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领事裁判权就是帝国主义在殖民地国家所享有的一种非法特权。
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第21条规定,中美人民间的刑事案件,依被告主义办理。
第24条规定,中美民事混合案件,由“两国官员查明,公议察夺”,似乎是采取会审制度。
第25条规定,美国人之间的案件由美领事办理,美国人与别国人之间涉讼,由有关国家官员自行办理,中国官员不得过问。
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除规定被告主义原则以外,还规定了“两国交涉事件,彼此均须会同公平审断”的“会审”制度。
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则又规定了原告人的本国官员可以“赴承审官员处观审”,有不同意见,“可以逐细辩论”的“观审”制度。
除上述条约以外,许多西方国家援引最惠国条款,也取得了在华的领事裁判权。
曾经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有20余国,即英、法、美、俄、德、日、奥匈、意、比、西、葡、丹、挪、荷、秘、墨、智、瑞典、瑞士、巴西等。
各国在中国享有的此项特权基本上是同等的。
领事裁判权制度使这些国家的领土司法主权受到严重损害。
经过长期斗争,这种领事裁判权制度于1890年首先在日本得到废除。
其后土耳其于1923年、伊朗于1928年、埃及于1937年,中国经两次世界大战后,先后在形式上相继予以废除,而实际废除领事裁判权则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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