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高度着然性,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
它属于法律属语范畴,不作详述。
我想我已经回答了你的问题。
谢谢!
一、法官的主观心证是法院审判案件的重要依据不是任何案件,原告都能找到完美无瑕的证据;也不是任何的案件,在原告方证据不足时,法院都毫不留情的予以驳回。
当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说充足又不充足,说不充足又能大致证明案情事实,处于所谓的“模棱两可”的状态时,一项重要的依据就成为了法官审判断案的标准:高度盖然性的主观判断。
二、高度盖然性是法官根据现有证据,结合生活常识的主观推理所谓的“高度盖然性”,是指虽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但是结合当事人的主观陈述和自身对生活经验的理解,只要主观地认为“待证事实”有较大可能是真实的,那么法官就可以依职权将“待证事实”判定为“真实事实”。
高度盖然性的推断,实际上是法官利用自己的道德评判标准、生活经验理解,在认定“可能存在的事实上”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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