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会审

三司会审,第1张

三司会审 古时候的三司会审,指哪三司?

古时候的三司会审,指哪三司?三司会审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审判制度。

“三司”是中国古代三个主要的中央司法机关,源于战国时期的太尉、司空、司徒三法官,后世也称三法司。

汉代的三法司是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唐代以刑部尚书、御史大夫、大理寺卿为三司使;明清两代以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为三法司。

古代的朝廷为了更好的治理政务,会设置各种机关部门,当中将这些司法运用得较为出色的朝代可能是明朝。

众所周知大明王朝开设有许多司法部门,如大家熟悉的锦衣卫等有关司法部门,另外明朝还设有三个较为重要的中央司法部门,据说很多重案都是由这三个机构联合审理,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三司会审”,那么这三个司法部门到底叫什么呢?明朝的“三司会审”说的到底是哪三个部门?三司会审的有关部门并非诞生于明朝,其实早在唐朝盛世的时候已经存在,它属于我国古代的一种审判制度,后来明朝的官员根据唐朝沿袭下来的三司制度为基础,形成明朝的独有“三司会审”。

那么在明朝时期,若是发生了重大疑案,诸如狸猫换太子、某某妃子离奇死亡等着一般都交由刑部、大理寺以及都察院这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合作审查,这就是三司会审的由来。

而这三部司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刑部尚书、大理寺卿以及左都御史等领导部门官员一起审理,而下最终裁决的权利则是交给了皇帝。

刑部三个司法部门中,刑部身为六部之一,其主要负责法律跟判刑,还有关押罪犯,而刑部最高职权的官职是刑部尚书,下面还分有全国各地的刑部分部,如两广、两湖、、江西、陕西、山东、福建、河南、山西、四川、浙江以及贵州跟云南等省份都设有清吏司共13个人。

而江西的官员工作主要是管理江西之内的刑名工作,另外需管燕山地区的士兵跟庐州、六安的刑罚监狱工作等。

而湖南方面则负责湖南跟湖北两个省份的刑事工作,还要兼职右军都督府,在京留守右卫等九卫及渤海千户所。

另外在陕西方面,那里的官员需要负责管理陕西和甘肃等城池的刑事工作,以及负责后军都督府的日常需求,总之各司其职,分工明确。

除了刑部之外,吏部主要是属于管理文职官员的机关单位,其主要负责定籍终制之法。

吏部还设有4个司法部门分别是考功部、清吏部、验封部、稽勋司。

首先验封部门主要负责封爵、世职、恩荫、难荫、赐封跟捐封等事务。

稽勋部门专门管文职官员守制、终养、办理官员之出继、入籍、复名复姓等事。

接下来还有户部,其主要工作是管理疆土、田地、户籍、赋税、工作和一切财政事务。

内部还按个地方设立有分部司职,明朝有十三个地方司职,分别为、山西、河南、广西、山东、、陕西、湖南、广东以及四川到福建和云南跟贵州等。

另外还设有江南司,总共十个四司法部门,而且各个司法的官员平时除了管理自己省份的粮财之外,还要身兼多职,负责一些衙门的大小政务,其工作内容比较杂。

该部门到了清朝时期,又分别创有专门管理八旗事务的八旗工资处等。

比如户部有一个专门管理制钱币的钱法堂跟宝泉部门,其负责管户部三库,以及看管仓储跟漕务仓场等等。

大理寺三司会审之第二部门,大理寺。

其主要负责人是大理寺卿,此乃明朝三大司法法官之一。

换句话讲就好比我们现代最高法院部门,属于国内最高上诉司法部门。

所以其能够跟督察院、刑部一起形成明朝最重要的大三司法机关。

大理寺卿也被册封为九卿之一,其余还分四个小寺各设有4个卿官,但是其职权都比较低。

在我国的秦汉也有大理寺不过那时叫做廷尉,北齐其实才改名叫大理寺,到了晚晴又改叫大理院,大清亡国后,民国初期,北洋的军阀政府于是继续沿用此名,并且把大理寺定为当时的最高审判司法机关。

明朝除了有大理寺之外,还分别设有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

各部门各司其职,负责的事务跟权力也不同。

首先,太常寺属于封建社会中掌管礼乐的最高行政机关,秦朝叫做奉常,汉朝以后正式叫做太常寺。

而太常礼乐官们管宗庙礼仪,至北齐时期也称为太常寺,清朝晚期逐被废除。

光禄寺,设有光禄寺卿当负责人,其该部门负责管祭祀、朝会、宴请等。

另外光禄少卿、丞、主簿等官职。

太仆寺是中国古代朝廷的中央机构之一,从秦朝到汉代的九卿大臣里面都设有太仆,属于负责管理车马之官职。

到了明朝,改为管理牧马之政令,隶属兵部。

而清朝也一直沿用该制度,当时清朝皇帝出外巡查,扈从车马杂物皆为总管。

另外还设有少卿跟员外郎等官。

随着大清亡后,该机构才被民国关闭。

鸿胪寺,主要负责接待外来使者、外国宾客等。

秦朝称之为典客,汉朝时期改叫大行令,当年汉武帝执权的时候正式改名叫大鸿胪,意喻为大声赞颂,引领礼仪的意思。

北齐时期,依旧采用鸿胪寺,发展到南宋、金朝、元朝的时候就暂停了设办鸿胪寺。

后来朱元璋创立大明朝,就将其制度恢复,重新开建立鸿胪寺,比较当时明朝大一统,各方藩国又开始进贡,故而恢复鸿胪寺体制,该部门一直沿用到清朝末期,然后被废除。

都察院三司会审第三部门都察院,是明朝清朝的官署名字,该部门起源是由以以往朝代御史台衍变形成,主要负责监察、d劾和提议等。

公元1382年,明朝正式把之前朝廷设立的御史台改为都察院,其中分封官职有左、右都御史,下面设立副都御史跟佥都御史。

另设十三道,分别为监察御史,巡按州县,专事官吏的考察、举劾等等。

明朝都察院不但可以对审判部门进行监察,还能有遇到重大事情可以上奏,小则能自我当机立断的权力,是当时明朝的最高权力监察司法部门。

后来发展到清朝,皇帝就改把左右正副都御史归纳成总督、巡抚等官职这是为了让他们更加快捷的工作。

据记载,清朝雍正元年,皇上又把六科并入督察院。

到了乾隆十三年,开始废掉都御史。

历代以来的都察院均属于法纪监督的司法部门,拥有审查死刑重案的权力,还可以参与各种秋审与热审,其关键的作用在于负责监督文武百官以及他们失职。

总的来讲,“三司会审”存在的主要原因分为2个方面,第一是利于减少冤狱,古代在审判案情之时,由于技术落后与腐败的因素,导致经常出现冤案冤狱,于是明朝皇帝十就要求审判时一定要详查案件,减少冤狱的发生。

第二方面是能够统治权力,很多皇帝执权时期,都喜欢打压大功臣,以及对自己有威胁的人,从而达到他专权的目的,而“三司会审”的制度可以令这三大司法部门互相制约,有效防止刑部独掌大权。

另外会审的地点一般是在午门外,由负责官员审完案,就命太监送到帝王处让做出宣判,一般情况下会3个情况出现:1、圣上会同样这个调查结果,并传旨行刑;2、帝王可能表示不满意就在审查结果的基础中自己更改判罚,像觉得此罪太重就减减刑什么的。

3、皇上看了不同样这种审判结果,就会叫人驳回去,让三个司法部门继续张开再审,而再审过后,其最终裁决权还是落在皇帝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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