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饥不择食,走上严重犯罪的男人。
事件大致经过河北男子康某离婚有两年时间,平时内心较为空虚,对于在牛场居住的老太太产生了非分的想法,关键他还胆大包天,竟然真去干了这个违法的事,39岁康某趁给66岁老太孟某生炉子之机,在孟某房间内将其强奸。
在第一次作案得手后,发现啥事没有,便有了进行第二次犯罪的想法。
而66岁的老太太因这把年纪,顾及脸面,觉得这事传出去太“寒碜”,便没有及时报警,也没及时告知家人,而在第二次时的5月28日20时许,康某尾随66岁老太孟某身后,并在厕所外欲实施侵犯,这次孟某进行反抗并呼救,同时把事情告知家人,家人及时报警。
总结分析:这个39岁离异男也是够奇葩,60多岁老太太还哪有什么女性吸引力,饥渴到如此的地步,估计心理问题不少。
既然犯了事,刑拘坐牢,这是罪有应得的。
对于66岁老太孟某来说,这是一个悲剧,她是这个事件的受害者,遇到了坏人。
而在第一次收到侵害后,顾忌脸面,没有及时报警,这也给对方第二次伤害的机会。
希望老太太能从这件悲痛中走出来,家人要予以理解,也希望39岁的康某在吃了四年牢饭之后,能改过自新。
这是河北承德发生的一起案件,2020年三四月份,39岁离异男子康某,趁给66岁老太太孟某生炉子之时,将孟某强奸。
时事后孟某觉得寒碜,未报警。
当年5月28日,康某尾随孟某上厕所,再次欲实施强奸,因孟某反抗呼救,康某逃走。
康某将此事告知家人,家人报警。
最终,康某被判有期徒刑四年。
在这个事件中,有几个法律问题值得探讨,我分别谈谈看法:一、康某第二次的强奸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康某第一次对孟某的强奸行为显然属于犯罪既遂。
而第二次的行为,有人认为属于犯罪中止,这是不正确的。
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自动有效地放弃犯罪,并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出现。
对于犯罪中止,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停止形态。
对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犯罪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分子的犯罪目的没有实现,究竟是由于犯罪分子的主观原因放弃了犯罪,还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出现。
在这个案件中,康某之所以逃走,是由于孟某的反抗呼叫,其认为自己不能继续犯罪,所以才逃走。
因此属于犯罪未遂,而不是犯罪中止。
如果当时康某明知周围没有人,孟某的呼叫不能引来旁人,但由于其顿生怜悯或者其他原因,决定放弃犯罪,那就属于犯罪中止了。
二、康某家人报警,导致康某被抓,是否可以成立自首?所谓自首,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案情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般来说,自首要求的是犯罪分子主动投案。
但实践中,为了鼓励犯罪分子的家人规劝其投案,最高法也出台了司法解释,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在这个案件中,康某的家人虽然报警了,但目前来看,没有提及康某是被家属送去投案的,所以恐怕很难认定为自首。
当然,在处理上,法院可能会考虑这一情节,对其酌情从轻判罚。
最后,纵观这个案件,康某之所以第二次实施犯罪,正是基于孟某第一次被害后,没有及时报案,让康某心存侥幸,胆子大了起来。
因此,对于强奸案件,被害人一定要第一时间报案,才能避免第二次被害,千万不要心存侥幸。
我是法律人家子,关注我,每天学点法律小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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