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这个问题涉及到法律法规的层级,而我国既有国家法律、又有党内法规,二者有明显的区别,非常复杂。
先讲一下国家法律体系,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解释等等。
第一,法律。
我国的法律分为3个层次,分别是宪法、基本法律、普通法律。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所有法律都不能与之冲突,肯定是由全国人大进行修改。
基本法律是指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常见的有《刑法》、《民法典》、《人民法院组织法》等等。
普通法律是指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内容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例如《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印花税法》等等。
法律的名称通常以“法”为名,也有以“条例、决定、规定、办法”为名的,例如有《户口登记条例》、《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等等。
第二,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和修改的,以“国务院令”的名义发布,通常以“条例”为名,例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等。
不过,也有些以“规定、办法、实施细则”为名,例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渔业法实施细则》等等。
第三,地方性法规。
1、地方性法规主要是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主要以“条例”为名,例如《北京市中医药条例》、《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等。
2、地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有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的权力,主要以“条例”为名,例如《张家口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等。
3、民族自治区域的人大也有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的权力,主要以“条例”为名,例如《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条例》等等。
另外,地方性法规也有以“规定、办法、实施细则”为名的,例如《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等等。
第四,规章。
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省级政府规章、地级市政府规章三种。
国务院部门规章由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制定和修改,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主要以“办法、规定”为名,例如《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省级政府规章由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制定和修改,由省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主要以“办法、规定”为名,例如《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358号)。
地级市政府规章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制定和修改,由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主要以“办法、规定”为名,例如《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苏州市政府令〔2018〕145号)。
第五,解释。
常见的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立法解释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法律的解释,其效力等同于法律,例如关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
司法解释包括最高法的审判解释、最高检的检察解释,例如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综上所述,法律肯定是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效力是最高的。
而在国家层面,条例既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也有国务院制定的,效力是不一样的。
至于办法和规定,既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也有国务院制定的,还有国务院部门制定的,效力依次降低。
最后,介绍一下党内法规。
党内法规的名称包括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
最根本的自然是《党章》,是党内的根本大法,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进行修改。
其次是准则,类似基本法律,对党内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等作出基本规定,目前仅有3篇,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制定和修改。
再次是条例,类似普通法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
至于规定、办法、规则、细则,效力基本相同,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的要求和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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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立法法》,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负责制订、颁布,例如刑法、民法等。
条例,由国务院或者省级单位,以及经国务院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颁布。
办法与规定,由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法人组织制订,无权限要求。
解释,由颁布法律、条例的机构负责,不得授权其他单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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