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高兴为您回答:首先,公平与效率是存在矛盾的。
公平体现的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和分配经济成果的机会、结果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效率表现的是经济运行与发展的效益与速度。
公平属于经济伦理范畴,它更多的是一种道德价值;效率是一个经济概念,体现的是一种经济价值。
在分配领域,公平原则要求尽量缩小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实现“均贫富”;而效率原则则注重的是按个人贡献大小拉开收入差距,实现个别“先富”。
在经济活动中,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有时是不可避免的,特定时期为了促进效率,需要牺牲一定的公平;而为了求得公平,必须付出效率的代价。
真正实现公平与效率的二者兼得十分不易。
但我们可以在二者的对立中找到平衡,即以最小的不公平获得最大的效率,或以最小的效率减少换取最大的公平,尽量防止偏重一方从而损害另一方。
其次,公平与效率又是统一的。
一方面,效率是公平的前提和基础,效率可以促进公平。
因为只有注重效率,先把物质财富的“蛋糕”做大,为公平提供物质条件,才有可能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平。
公平的最终实现要以效率的极大提高为基础。
另一方面,公平又是效率的条件和保证,公平也可出效率。
因为维护公平,使得经济资源的配置更合理,物质财富分配更公正,从而为效率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并为提高效率增添更有力的保障。
严格地说,真正的效率应该是公平环境下的效率,真正的公平应该是有效率的公平。
公平与效率统一的一面,要求我们因时因势,注意侧重,调整好二者动态中的平衡。
避免不顾实际,盲目用力,导致一损俱损。
公平与效率既是对立统一的,又是具体的、历史的。
因此,我们不能脱离实际地抽象地谈公平与效率。
任何公平、效率都是特定的、具体的,都有其历史性。
看待公平与效率问题,只有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和观点,才能避免片面性。
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待公平,必须搞清楚是什么样的公平,是对谁的公平;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把握效率,要弄明白是什么样的效率,是为谁的效率。
离开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条件谈公平与效率,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总之,兼顾公平是非常必要的,因为由于种种原因,社会上存在着弱势群体,对这些弱势群体,出于人道主义关怀,政府应当兼顾公平,通过种种措施,如向高收入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把这部分资金转移给弱势群体,如发放失业救济金,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帮助失学儿童重返课堂。
只有这样,才能使这部分人得到应有的帮助,以获得应有的教育机会和参加职位竞争的机会,挖掘这部分人的潜力,避免人力资源的浪费,提高效率。
公平促进效率,有利于效率的实现,效率为公平的实现提供了物质基础,二者是一致的,在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要使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参与竞争,平等的劳动就业机会,在同一起跑线上开始竞争,而个人的分配、收入要与个人所投入的努力达到一种比例上的动态平衡--多劳多得。
反对那种小生产者的绝对平均主义的平等观,提倡多劳多得,国家在实施政策时要以效率为先,以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最终目标,但要兼顾公平,国家通过各种办法,用政策加以调节,倾斜于弱势群体,给其以平等的机会参与竞争,参与国家的经济建设。
以提高经济效率,总之,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即不能只强调效率忽视了公平,也不能因为公平而不要效率。
应该寻求一个公平与效率的最佳契合点,实现效率,促进公平 。
欢迎大家讨论一下,互相学习。
以上就我个人对这个问题的见解。
望采纳,谢谢!
效率与公平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
其矛盾表现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平的实现;追求公平又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效率的提高。
其统一表现在效率是最终实现事实上公平的基础和主要途径,公平是效率的保证。
实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一直以后是我们追求的最佳结果。
第一,在初次分配中充分体现效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具有“经济人”的本性,也就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而要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最有效的经济手段就是按照市场原则和生产要素的贡献取得收入,让贡献大者获得更多收入,激发他们劳动和经营的积极性,在政策上要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
第二,在再分配和三次分配中体现公平。
初次分配中讲求效率必然带来收入差距的扩大,要缩小收入差距就需要利用再分配的政策措施,包括对高收入者征收各种调节税,对低收入者和贫困地区实行转移支付,如提供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临时性的社会捐助,目的是缩小初次分配中的收入差距。
第三,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调节不合理的分配行为。
如垄断行业的过高收入,打击非法收入。
不规范的分配秩序既损失了效率,又损害了公平。
规范分配秩序既可以提高效率,又可以保证公平。
总之,以效率为主并不意味着可以通过非法手段获得财富,也不意味着要有意留下体制缝隙,而是要进一步完善法制、健全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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