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撤地设市的行政区划管理改革已经有三十多年了。
当时决定撤销地区行署,设立地级市党政及立法机构,完善地市级管理职能,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完善行政层级设置,加强社会治理的需要。
过去地区行署一级,是属于省政府派出机构,在国家行政管理中没有法定权限,没有人大常委会权力机关,也没有政治协商机构,不能有效的对所属县市进行行政管理,仅能进行工作指导。
撤消地区设市后,市级建立了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及公检法司法机构,由虚变实,完善了行政管理职能,成为了一级完整的政权机构,有利于进行切实有效的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
二是适应生产关系调整,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要使社会经济得到健康有序发展,必须使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
撤消地区行署,设立地级市,是我国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经济基础发生了巨大变化后,对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进行的必要调整,使行政区划设置,行政管理职能更加适应并有效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是加快区域中心城市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的需要。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的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城镇化率已经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为了适应和促进城市化进程,把原来的地区一级建没成本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的中心城市,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吸纳更多农村居民进城,迫切需要撤地设市。
这样,就可以使市级党政机构把更多精力放到中心城市建设和管理上,以市带县,以城带乡,以工带农,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总之,撤地设市是必要的符合实际的科学决策。
近年来的实践也证明,撤地没市后,地级市的经济社会及城市建设都有了较快的发展,形成了一大批经济实力较强,人口规模较大,城市基础设施完善,城市风貌美观的大中型地级城市,多数进入了国家四线三线二线现代化城市的行列。
这说明撤地设市,是在行政区划管理方面的重大改革和正确决策。
当前始终存在行政区划不规范问题。
宪法明确规定,行政区划为省直辖市自治区—县—乡这三个级别,但历史与文化传统却造成了省与县(县级旗等)之间必须有一个管理机构作为过渡。
这就是明清的州府,民国时的行政督查区也是这意思,及后面出现的省辖市。
显然,一个省少则七八十个县,多则一百多个,省政府根本不可能有效管理。
所以市与地区就承担了这个责任。
解放初期,省辖市很少,大多是专区或者地区这两种形式,由省级机构派遣人员组成地区行政公署,地委,人大,政协这四套班子,对辖区进行管理。
然而,正因为是派遣机构,名不正也言不顺,四大班子对各县管理存在有心无力的局面,很多事会遭遇县的抵触情绪。
此外,地区的行署、法院、检察院是省级机构派遣,无法接受本地选举产生的人大政协机构监督。
最后,地级市有自我管理与发展、市政规划权力,行署显然就没有。
这不利于地方经济建设。
所以,全国300多个二级城市已经改为市州盟。
地区似乎只剩三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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