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6年,中国粮油进出口总公司贵州分公司也正式通知茅台酒厂,将“葵花牌”商标改为“天妃牌”商标。
恢复生产后,“天妃牌贵州茅台酒”开始标注酒精度为53。后来反复的实验研究证明,53度的茅台酒口感最好,品质最好。厂址右下角的“茅台”改为“茅台”,并在下面加一行:53% vol 0.54l。
1975年1月,茅台酒厂接到上级通知,安排将一部分125g瓶装茅台酒打包,专供民航飞机使用。2月份,所有用于出口的贵州茅台酒将使用新商标天妃。
茅台酒产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因其产地而得名。众所周知,贵州茅台拥有“五星”和“天妃”两个注册商标,分别用于国内销售和出口,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自主商标。
当今世界,可以说没有不使用商标的国家,也没有不保护商标的国家。那么国家是如何保护商标的呢?就是通过法律手段赋予商标权。谁拥有商标权,谁的商标就受法律保护。
所谓商标权,其实就是商标各种权利的统一标准。它包括商标所有权以及与之相关的商标专用权、续展权、许可权、转让权、法律诉讼权和废止权。商标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企业形象、信誉和商品的集中体现,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利器,这已经成为大家的共识。
贵州茅台酒是我国传统的著名出口商品之一,其出口商标注册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进行的。建国初期,实行国家外贸公司统一经营。所有出口业务由港口公司经营,内陆省、市、自治区提供的货源全部在专业系统内分配。
当时,针对商标使用和管理中的一些混乱情况,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外贸部专门召开了商标专业会议,并于1958年10月9日由外贸部和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出口商标问题的通知和联合通知》。第二个通知说:“出口商标使用的商标,无论是国内注册还是国外注册,都由总公司统一办理,既便于集中外事,又有利于发现和解决。
转载:感谢您对网站平台的认可,以及对我们原创作品和文章的青睐。非常欢迎大家分享到个人站长或朋友圈,但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蝶芒网”。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