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组织法规定,有代表3人以上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可以组织代表小组,开展代表活动,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实践表明,按照代表小组开展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是一种有效形式。
1987年6月,经过委员长会议原则批准的《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同代表联系的几点意见》中明确指出,全国人大代表比较集中的城市和地区,按照便于组织、便于活动的原则,按行业、工作单位或居住状况,分别组织代表小组开展代表活动。代表法进一步明确提出,县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在常委会协助下按照便于组织和便于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开展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同时规定乡镇人大代表要依法组成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协助政府推行工作。
从1987年开始,我国各级人大开始重视代表小组工作,并逐步摆到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日程上来,代表法颁布以来,各级人大组织代表小组开展代表活动,已经成为各地人大例行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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