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weixian shencha zhidu
[外文]:judicial review of constitution
由一定的国家机关审查、裁决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否违宪的制度。违宪审查源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以后许多国家先后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的机构由于各国历史传统及政治体制的不同,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机关主要有 3类:
(1)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监督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
(2)普通法院。如美国根据惯例最高法院有权解释宪法,以及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审查联邦的一般法律或各州的宪法和一般法律是否违反联邦宪法。日本、菲律宾、埃及等国也采取这种做法。
(3)特设机关。各国的名称不一,如称宪法法院、宪法法庭、宪法委员会、宪法保障法院等。奥地利、联邦德国、意大利、法国、南斯拉夫等国采取这种做法(见宪法法院)。
违宪审查的对象主要有:
(1)法律,是违宪审查最主要的对象。如南斯拉夫宪法规定,联邦宪法法院裁决法律是否同南斯拉夫宪法一致。
(2)行政行为。如意大利宪法规定,宪法法院有权审理对共和国总统和各部部长提出的控告案件。
(3)州或省的法律、行政命令。
(4)条约。绝大多数国家不把条约作为审查的对象,只有少数国家例外。如1986年《菲律宾共和国宪法》规定,“一切涉及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协定或行政协定或法律是否违宪的案件,应由最高法院全庭审理”。
违宪审查的方式主要有 3种:
(1)具体的违宪审查,或称附带的违宪审查。即审查机关只有在出现了具体纠纷并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讼以后才进行审查。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都采取这种方式,一些设立违宪审查特设机关的国家也采取这种方式。
(2)抽象的违宪审查,或称预防性审查。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机关审查法律、行政行为,既不以发生具体纠纷为前提,也不以利害关系人提出审查请求为要件,当宪法中规定的有违宪诉讼主体资格的国家机关或个人认为某项法律、命令违宪而请求审查时,即可进行审查。由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审查权的国家及由特设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都采取这种方式。抽象的违宪审查又可以分为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事前审查指在法律、命令生效以前由审查机关对该法律、命令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如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凡属组织法、议会两院的规章,不论是否有争议,在正式颁布实施以前,必须送交宪法委员会审查。事后审查指在法律、命令生效以后由审查机关进行审查。如意大利宪法规定,内阁在某项法律正式公布后的15天内,省政府在某项中央议会立法正式公布后的30天内,省政府在他省某项法律正式公布后的60天内,可以申请宪法法院对相应的有关法律进行审查。
(3)宪法请愿,或称宪法控告。即公民的宪法权利被公共权力侵害时所采取的最后的例外的补救措施。这是联邦德国特有的审查方式。
裁决的效力由于违宪审查机关的性质和地位不同,它所作出的违宪裁决的效力也有个别效力和普遍效力之别。个别效力指审查机关无权废止违宪的法律、命令,其裁决只对具体案件和特定的当事人有效。普通法院作出的是否违宪的裁决一般只具有个别效力。普遍效力指审查机关有权撤销或废止违宪的法律、命令。立法机关或最高权力机关及特设机关作出的裁决具有普遍效力。无论是个别效力,还是普遍效力,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机关的裁决均具有强制性,任何机关都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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