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xingzheng zhixing
[外文]:administrative execution
行政法上的强制执行,行政措施的一种。指行政客体不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采用强制手段使其履行的行动。强制执行一般采用3种方法:
间接强制又分两种:
(1)代执行。法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如使他人代为履行也可达到同一目的,行政机关可以设法交由他人代为履行,但一切费用由法定义务人支付。拒不支付时,则强制征收。代执行的程序,一般是先预为告诫,告知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即采用代执行办法。但遇紧急情况时,也可以不经此程序,叫即时代执行。
(2)执行罚。法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他人又不能代替履行时,行政机关可采用使其负担财产上新的给付义务的办法,促其履行。执行罚的程序是:预为告诫,如不按期履行,将处以罚款。届期仍不履行,即令其交纳罚款,同时仍要履行其义务。可以多次告诫,多次罚款。拒交罚款者,也可以强制征收。但执行罚的目的不是为了罚款,而是为了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在预为告诫后,义务人即履行其义务,也可以不再罚款。
直接强制采用代执行、执行罚都不能达到目的时,或在非常紧急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物,加以实力强制,促其履行义务。但这种办法容易助长行政的专横,导致对公民的正当权益的侵犯,多数学者主张限制采用。
强制征收对负有金钱或物品给付义务的义务人不履行时采用的强制办法。程序是:先书面告诫,限期交纳,届时拒不交纳,即用查封或扣押其财产,予以拍卖等办法,强制征收。
有些国家专门制订了“行政执行法”或“强制执行法”。中国在行政法律关系中遇到需要强制执行的情况,可以援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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