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Taipingtianguo tudi zhengce
太平军在占领南京前, 曾提出 “薄赋税、 均贫富”,“将来概免租赋三年”、“均田以赈贫穷”等口号。这些口号反映出当时中国社会生活中以土地为中心的主要矛盾和广大农民渴望减免封建剥削以至获得土地的要求。1853年(咸丰三年)建都天京(今江苏南京)后,太平天国颁布《天朝田亩制度》,试图解决土地问题。
《天朝田亩制度》规定按人口分配土地,废除土地私有制,在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结合的小农经济基础上实现公有制。太平天国把这个方案看作是将来的立国规制,当时并无意于付诸实施。太平军占领南京后不久,就在江苏仪征等地索取钱粮征册,同时,由东王杨秀清等陈奏、经天王洪秀全批准,正式确定辖区人民“照旧交粮纳税”。从而照旧保存原有的地权关系,在此基础上,“暂依旧例章程”征取土地赋税,由“业主”如期如数向地方当局交纳。太平天国无论前期后期都实行这一政策,但由于客观环境的不同和太平天国自身的演变,前期后期在具体执行这个政策上有不同的特点。
前期,太平天国虽在其辖区内一律贯彻上述“照旧交粮纳税”政策,但在某些方面有所突破:
(1)官僚豪绅的土地均作为“妖产”而予以没收,以其租入充作郡县政权的军政费用;
(2)取消或大大减少田赋浮收,取消“大户”(豪绅地主)少交或免交赋税的特权,减轻土地的实际赋税负担;
(3)承认和保护农民占有逃亡或死绝地主的土地,任凭一些地区的佃农自发地少交地租。此外,在天京这一特殊地区,所有土地均归天朝典农官统一经管,全部收获供首都军民食用。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民的愿望和利益,获得了农民的拥护。
但到后期,随着形势逆转和太平军队伍的复杂化,在苏、浙地区太平天国的土地政策亦相应地发生了一些变化:
(1)实行“着佃交粮”制,即让部分农民直接向太平天国交纳土地赋税。其具体方式,或租、粮分交,即由农民先向太平天国交清赋税,然后再向地主交纳租余;或租、粮合交,由农民向太平天国设立的租粮局交纳全部地租,由局扣除赋税后再让地主支取租余。这是一些郡县的太平天国军政当局针对地主大量逃亡或抗交田赋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赋税征取办法,并不意味着太平天国“照旧交粮纳税”政策有实质性改变。
(2)除严令佃农照常向地主(包括逃亡地主)交租外,复向土地占有者(主要是地主)颁发田凭,作为其占有土地和收租纳赋的法律凭据。另外还向地主印送收租票,让他们持票向农民索租。前期一概由郡县地方政权没收的庙田、学田、祭田等,此时不再予以触动而让其照旧收租。
(3)设置半官方或官方的租息局、租粮局,由地方豪绅或基层政权的乡官掌理,利用基层政权的力量务令农民交纳地租,由局扣留赋税后再让地主领取余租。
(4)镇压农民的抗租和抗捐斗争。军政当局不止一次地发布谕令,严禁农民抗租,违者本人处斩,田亩充公。一些地方的农民反抗地主逼租,反抗租粮局或乡官苛征、浮收,大都遭到军政当局的镇压。
但太平天国后期并不是每个地区都存在上述几种现象。同时,有些农民占有了逃亡地主的土地,太平天国当局也发给田凭;一些受到打击的地主把土地降价卖给农民,这样就部分地改变了旧的地权关系;太平军对地主富人重征捐税,取其浮财,使其继续受到打击;一些地区农民自发地拒交上年的租粮,生活有了改善;部分太平军下级官兵违背当局的禁令,对农民的抗租斗争公开表示同情和支持等。但从太平天国土地政策的总体看,后期较前期更明显地维护旧的封建生产关系,而不是反映农民的利益和意愿,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农民对后期太平天国支持的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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