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公社是什么?

家庭公社是什么?,第1张

家庭公社是什么?

[拼音]:jiating gongshe

[外文]:family commune

原始公社时期随着母系氏族制向父系氏族制转变而产生的一种社会组织和经济单位。在过去一个时期,有的研究者认为家庭公社是父系氏族制时期的社会组织,故亦称家长制家庭公社、父系大家庭、家族公社。

对家庭公社的研究,是随着新材料的不断发现而逐步深入的。19世纪下半叶,K.马克思、F.恩格斯根据美国民族学家L.H.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一书提出家长制家庭(父权制家庭)的术语,并根据古罗马和闪米特人的资料,基本上认为父权制的大家族是父系家庭公社的典型。恩格斯指出:“这种家庭的主要标志,一是把非自由人包括在家庭以内,一是父权;所以,这种家庭形式的完善的典型是罗马的家庭。”(《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2页)随后,他研究了俄国民族学家、历史学家Μ.Μ.科瓦列夫斯基提供的最新材料和观点,将家长制家庭改称为家长制家庭公社,同时论证了这种家庭公社“乃是一个由群婚中产生并以母权制为基础的家庭到现代世界的个体家庭的过渡阶段”。“它虽不是到处流行,但是流行很广”。“南方斯拉夫的扎德鲁加是这种家庭公社的现存的最好的例子”。(同上书第 54、137页)恩格斯关于父系家庭公社的以上论述,为家庭公社的研究奠定了基础。20世纪以来,由于大量考古学、民族学新资料的发现,不少研究者认为,家庭公社不仅存在于父系氏族制阶段,而且也存在于母系氏族制时期。母系家庭公社是父系家庭公社的先期形式,父系家庭公社是从母系家庭公社演变而来的。家庭公社在有的地区还延续到阶级社会。

演变

母系家庭公社产生于母系氏族制的繁荣阶段。在母系氏族公社的前期,氏族既是一个血缘集团,也是一个社会组织和集体的经济单位。由于生产力不断提高和人口的增长,到母系氏族的繁荣期,氏族内部形成若干个母系大家族,逐渐取代氏族的职能而成为社会的基本生产生活单位。每个母系大家族即是一个家庭公社。有共同的女始祖,包括四至五代母系近亲成员,一般有几十人,多的达百人以上。他们共居于一座较大的住所,或分居在同一地区的房屋内。家庭公社实行共产制的原则。除纯属个人的用品外,全部财产概属集体所用。大家共同劳动,生活资料共同消费。通常由年龄较大和有威望的妇女担任首领,主持一切内外事务。从妻居的对偶婚(见对偶家庭)是主要的婚姻形式。随着农业和畜牧业的发展,男子在生产中起着主导作用,从而大大提高了经济地位,于是变从妻居的婚姻形式为从夫居,把妻子从女方氏族娶到自己的氏族中来。这样,母系家庭公社逐渐通过双系大家庭(见双系家庭)过渡到父系家庭公社,母系氏族也随之演变为父系氏族。

类型、特征及其解体

不少研究者将父系家庭公社分为扎德鲁加型和罗马型,也有称为民主型和父权型的。前者是父系家庭公社的发展时期,后者已处于解体阶段。父系家庭公社的特征是:父系氏族已失去经济职能,家庭公社成为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每个公社由若干个体小家庭组成,成员包括一个男性祖先所生的数代子孙和他们的妻子,血统依父系计算。生产资料集体所有,通常从氏族那里取得土地,由全体成员共同耕种,产品集体享受。公社社员住在一起,实行民主管理。首领由选举产生,或由年长能干的男子担任,他对外代表公社,对内领导生产,调解成员之间的争端。这一时期,因为生产力水平较低,个体小家庭还不可能从公社中分离出来形成独立的经济,只是公社中的一个消费单位。到了父系家庭公社晚期,由于金属工具的使用,生产力进一步提高,交换有了发展,个人劳动的产品除自身消费外,开始出现剩余,从而在家庭公社内部逐渐产生了贫富分化和私有制的萌芽。同一个家庭公社的成员,对财产的占有越来越不平等。公社的少数首领成为特权享受者,占有较多的财富,把养子和战俘变成奴隶,并对妻子进行奴役。与此同时,个体劳动在生产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个体小家庭已不需依靠公社集体而能够独立进行生产。个体小家庭开始从公社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经济单位。从前属于氏族和家庭公社的土地,一部分变为个体所有。于是父系家庭公社逐步解体,向农村公社过渡。

流行的地区

家庭公社曾流行于世界各地。在古代,欧洲和非洲的许多民族都经历过家庭公社阶段。直到近、现代,南亚、东南亚、中亚、西伯利亚的某些民族,欧洲东部、南部和巴尔干半岛的一些国家,阿尔及利亚及西非、赤道非洲的一些部族,北美洲的易洛魁人和海达人,秘鲁、巴西、智利、哥伦比亚的印第安人,大洋洲的波利尼西亚人、美拉尼西亚人、密克罗尼西亚人和新西兰的毛利人,还不同程度地残存着母系或父系家庭公社。

据考古发掘和文献记载,中国古代黄河、长江流域普遍存在家庭公社。西安半坡和临潼姜寨遗址出土的文物表明,母系家庭公社是当时人们基本的生产、生活单位。江苏淮安青莲岗、湖北京山屈家岭、山东泰安大汶口和章丘龙山镇、浙江杭州良渚、甘肃和政齐家坪等遗址反映的文化,则基本上属于父系家庭公社阶段。有些学者通过对《左传》、《诗经》的研究,认为周代初期也有父系家庭公社的遗存。

中国少数民族中家庭公社举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某些少数民族还保存着家庭公社或其残余。

拉祜族的母系家庭公社

分布于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部分地区。当地称为“底页”,是若干个体家庭“底谷”组成的血亲和姻亲集团。每个底页包括一个母亲所生的女性后代及她们的丈夫,通常有六、七个小家庭,四、五十人。 个别底页有20多个小家庭,100余人。母系血缘纽带是维系底页的基础,血统依母系计算,财产由女儿继承,实行母女、母子连名制。全底页成员共住一所干栏式房屋,内分数小间,每小间居住一个小家庭。房中过道上设有几个火塘,供炊爨之用。土地的最高所有权虽然属于傣族土司,但在本村寨范围内,底页成员可以自由垦种。开垦的土地归底页集体占有,大家共同劳动,产品共同消费。在管理上保留着浓厚的民主色彩。家族长多系自然产生,由母亲、长女或其丈夫担任。家族长对内主持底页的会议,领导生产,祭祀家族神祇,管理和分配公共财产,处理内部纠纷;对外代表底页参加村寨的祭祀活动和家族长会议等。婚姻实行男子从妻居的对偶婚。后来,随着铁制生产工具的输入和商品交换的发展,在汉族、傣族封建因素的影响下,拉祜族母系家庭公社发生了很大变化,从前由女子担任的家族长多被男子所取代,从妻居婚慢慢演变为从夫居婚,个体小家庭不断从底页中分离,建立起具有独立经济的一夫一妻的小家庭。母系家庭公社趋于解体。

独龙族的父系家庭公社

在南方农业民族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20世纪40年代以前还保留比较完整。当时共有15个父系氏族,其下分为54个家庭公社。独龙语称家庭公社为“吉可罗”,意为“全部”或“整体”。每个吉可罗由一个男性祖先的直系后代组成,一般包括二、三个共产制大家庭,每个大家庭又有几个由一对夫妻及其子女构成的小家庭。一个吉可罗通常有六、七个小家庭,30~50人,最多的有14个小家庭,70余人。每个吉可罗都有自己的地域,以山岭、河流、森林等划分界限。有公共的耕地、山林、猎场、渔场、生产工具和祭祀场所。公有土地实行集体耕种,收获物归集体所有。另一部分土地归几个小家庭共同占有、实行联合耕作的伙有共耕制,产品平均分配。一个大家庭共住一所房子,屋内隔成若干小间,每个小家庭分住一间,设置一个火塘。有的大房子面积达160平方米。 各吉可罗根据住地自然环境的特征命名,以男子的血统计算世系,个人的名字前须冠以家族名和父名,女子则另加母名。吉可罗内由辈份高、年长和有办事能力的男子担任家族长,没有显著的特权,重大事情由公社成员民主决定。每个大家庭也有家长,亦由老年男子担任,有的往往就是吉可罗的家族长。父家长在家中起着支配作用,少数人娶有几个妻子。妇女处于从属地位。大家庭盛行主妇管仓和由各小家庭轮流煮饭、主妇分食的制度。独龙族的父系家庭公社,由于私有制的发展,地方政府为摊派各种负担强迫分居等原因,40年代以后开始解体。更多的小家庭与大家庭脱离了经济联系,原先只在吉可罗内部建立的伙有共耕关系,逐渐突破了吉可罗的界限,原来只有一个吉可罗聚居的村寨,逐渐变成两个以上吉可罗杂居的村寨,父系血缘纽带已经松弛。

鄂温克族的父系家庭公社

分布于北方额尔古纳河畔, 是以游猎经济为主的家庭公社的典型。 鄂温克语称为“乌力楞”,意思是“子孙们”、“住在一起的人们”。包括四、五个至七、八个同一父系血缘的小家庭。每个乌力楞是一个生产单位和共同消费单位,有一定的游猎范围。猎场、马匹、驯鹿、桦树皮船(见桦皮船)、渔具等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扎q、弓箭虽由个人占有使用,但仍是公有制的补充。乌力楞内部实行自然分工,打猎由家族长统一组织,各户成年男子集体参加。生活资料按户平均分配,对丧失劳动力和鳏寡孤独者,给予特别照顾。家族长由全乌力楞成员选举产生,和其他成员处于平等地位。其职责是管理乌力楞内部的生产、生活等事务。20世纪初以后,q枝传入鄂温克族地区,慢慢取代扎q和弓箭,促进了生产力的提高。私有制和交换的发展,又进一步打破了与外界隔绝的局面,使鄂温克族的家庭公社逐渐发生蜕变,一部分乌力楞由血缘性组织向地缘性组织转化,内部共同的经济联系日益减少,个体家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黎族的“合亩”组织

分布于广东海南岛,是父系家庭公社解体的实例。每个合亩由若干户同一父系祖先的小家庭组成,一般为五、六户,多达30余户。合亩组织有几种类型。在一部分合亩组织中,土地、牛只、农具等仍为集体所有,保留着共耕合作关系,收获物按户平均分配。合亩的首领亩头和合亩内各成员之间地位平等,同其他成员一样参加集体生产。而在另一些合亩组织中,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已大大减少,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出现了不平等现象,产生了贫富分化和剥削关系。有的亩头成为剥削者,享有一定特权,迫使一些因贫困破产和卖身抵债的人变成“龙仔”、“工仔”,世世代代处于依附和受奴役的地位(见黎族合亩制)。

除上述几个民族外,在布朗、基诺、景颇、鄂伦春等民族的农村公社或游猎公社中,也曾有父系家庭公社的残余。

学术界的一些不同看法

对家庭公社的性质和类型等问题,学术界的看法不尽一致。对公社的性质,有的研究者认为,恩格斯所说的“一是把非自由人包括在家庭以内,一是父权”,应是父系家庭公社的主要标志;有的则认为这是父系家庭公社解体阶段的特征,不是整个父系家庭公社的标志。在公社的类型划分上,有的将父系家庭公社划分为扎德鲁加型和罗马型两类,有的又把这两类定名为民主型和父权型或早期型和晚期型;还有的区分为南斯拉夫型和东方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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