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创造宪法的权力。制宪权是阶级性与公共性的统一,制宪权反映特定阶级的根本意志,具有阶级性。同时,制宪作为人类治理国家经验的总结与升华,又在客观上反映着社会公共职能,具有公共性。具有最高法源,没有上位法律规范,一般不受先前政权之法律所规限,只受法理、自然法、制宪目的和国际法所约束。制宪权不是国家权力,先於国家权力,高于国家权力,也不依附国家权力,并据此产生国家权力。制宪权作为一种权限,其存在的形态具有完整性和统一性,不可分割转让。制宪权是主权国家独立意志的体现,它的运用过程与制宪内容,体现特定民族意志的自律性。制宪权的行使要服从一定的制宪目的,遵循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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