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qingshaonian fanzui xinli
[外文]:psychology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处于青少年期的人在从事危害社会行为过程中的心理活动及其特点。青少年犯罪是中国社会学、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等学科以及社会上广泛使用的概念,并非是严格的法律概念。一般指12~25岁的青少年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其中的一部分属于违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刑事犯罪,还有一部分属于不良行为、违法行为(即违反一般行政法规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国外,与“青少年”相类似的概念是“juvenile”(少年)和“minor”(未成年人)。不过两者用于不同的场合:juvenile通常用来指青少年犯罪的人;minor通常用来指法律上不负责任的未成年人,与此相对应的是majority(法定成年)。西方国家和日本一般使用“少年”一词,苏联、东欧一些国家往往使用“未成年人”一词,也有的国家两者并用,如德国法律规定,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是少年;已满18岁不满21岁的是未成年人。在有些国家,单独使用这些概念时往往用“少年”,而与成年人相对使用时,往往用“未成年人”。各国规定的少年的最高年龄从14岁到21岁不等,这与中国青少年的最高年龄相差较大。许多国家的少年犯罪是一个法律术语,有特定的内容,而且少年的年龄也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所以,英文juvenile delinquents 一词与中国使用的青少年犯罪概念实际上是有差别的。不过,在理论研究中,两个概念是可以相通的。
研究简史
对青少年犯罪心理的研究,起源于对青少年与成年人之间存在的心理、生理等方面的差别的认识。这种认识最初反映在对青少年危害社会行为的不同处理上。早在公元前2270年,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就已经把青少年的犯罪行为与成人的犯罪行为区别开来,具体规定了对那些申明同父母脱离关系或逃离家庭的孩子的惩罚。希伯莱人把青少年划分为不同的阶段,年龄越大,处罚越重。古老的英国法律也规定对16岁以下的少年犯罪从轻处罚。随后,人们进一步认识到,由于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对犯罪青少年在处罚措施的执行方面,也应加以区别对待。因此,在16世纪时,荷兰、意大利等国的慈善团体,纷纷设立不良少年感化院,从事对犯罪及不良少年的感化工作。16世纪以后,对犯罪及不良少年的感化教育问题,逐渐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1704年,罗马教皇克雷芒十一世在罗马设立圣米迦尔教养院,收容20岁以下的犯罪及不良青少年,对他们进行感化教育。此后,各国少年感化机构纷纷成立,从而推动了对青少年犯罪及其心理的研究。
对青少年犯罪心理的比较科学的研究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西方社会工业化和都市化的发展,引起了包括家庭结构及职能的变化在内的一系列社会变动,使得青少年犯罪现象更加引人注目,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研究变成一项迫切的社会任务,许多学者开始探讨青少年犯罪及其心理问题。1896年,英国犯罪学家W.D.莫里森在伦敦出版了他的著作《少年犯罪人》,认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私生子比婚生子更有可能成为少年犯罪人。这部著作被看作第二次世界大战前青少年犯罪研究领域中的标准著作,它促使一大批美国社会学家研究少年犯罪问题。1912年,美国学者E.艾博特和S.布里肯里奇出版《犯罪儿童与家庭》一书,试图用生态学中的生物学概念来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1929年,美国芝加哥学派成员之一的F.M.思雷舍出版《帮伙》一书,在其中绘制了芝加哥地区的少年犯罪帮伙分布图。1929年,芝加哥学派的C.R.肖出版《少年犯罪区》一书,完整地将生态学的方法运用于犯罪研究,后来他与H.D.麦凯合作,于1931年出版了这一领域的经典性著作《少年犯罪与城市地区》。在这些学者用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探讨少年犯罪问题的同时,一些精神病学家、心理学家也以各自的理论和方法研究少年犯罪问题。1915年,芝加哥少年精神病研究所的精神病学家W.希利出版了《青少年犯罪人》一书,论述了生物学因素、环境因素、心理学因素和社会因素对青少年犯罪者的影响。1921年,美国犯罪心理学家H.H.戈达德出版了《少年犯罪》一书,认为智力落后是少年犯罪产生的原因,甚至认为几乎所有的犯罪人都是智力落后者。1926年,希利和心理学家A.F.布朗纳测查了波士顿和芝加哥的犯罪青少年的智力,发现至少有47%的人低于正常。这方面的研究一直持续了很长时间。1929年,德国精神病学家J.朗格发表了《命运的犯罪:犯罪孪生子研究》,对犯罪与遗传的关系作了开创性的广泛的研究。1931年这本书的英文本在美国出版后,吸引了许多学者用生物学、遗传学的观点研究犯罪。以此为开端,美国、苏联、荷兰、日本、英国的许多学者都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1938年,T.塞林发表《文化冲突与犯罪》,用文化冲突的观点来解释少年犯罪。1939年,美国犯罪学家E.H.萨瑟兰出版了《犯罪学原理》第3版,提出了著名的不同接触理论,用社会心理学中的交往理论来解释犯罪及少年犯罪的形成原因,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进入40年代后,对青少年犯罪的研究有了更大的发展。一些学者运用精神分析的观点研究青少年犯罪,试图用本我、自我和超我之间的制约关系以及由恋母情结引起的罪恶感等说明青少年犯罪产生的原因,发表了一系列论著。与此同时,美国学者W.H.谢尔登发表了《青少年犯罪者的种类》一书,研究了青少年犯罪与体型之间的关系。美国著名的青少年犯罪学家格卢克夫妇出版了《揭开少年犯罪之秘》(1950)和《体型与少年犯罪》(1956)等书,发展了谢尔登的理论,全面论述了少年犯罪及其心理问题,对青少年犯罪心理的研究作出了贡献。1955年,A.K.科恩发表《少年犯罪人:帮伙文化》一书,从文化-心理角度研究了少年犯罪,将这一领域的研究向前推进了一步。1960年,R.A.克洛沃德和L.E.奥林出版《少年犯罪与机会》一书,试图用下层社会的少年获得成功的合法手段的缺乏,来说明少年犯罪尤其是暴力性财产犯罪的形成原因。1961年,W.C.雷克利斯发表了题为“少年犯罪与犯罪的一种新理论”的论文,提出了犯罪的遏制理论,认为内部遏制和外部遏制的缺乏是少年犯罪产生的原因。H.S.贝克尔1963年出版《局外人:越轨社会学研究》一书,提出了标定理论的轮廓,认为少年犯罪是社会给有不良行为的少年儿童贴上坏的标签的结果。进入70年代后,对于青少年犯罪及其理论的研究进一步深化,有些学者用社会生物与心理学的观点研究青少年犯罪,如美国乔治敦大学心理学家J.B.科蒂斯等发表《少年犯罪与犯罪:生物社会心理学的探讨》(1972),从生物学、社会学和心理学方面研究了少年犯罪问题;有些学者运用认知心理学的观点探讨少年犯罪;还有的学者运用道德发展理论分析少年犯罪等。
当前青少年犯罪及其心理的研究趋势具有这样几个特点:
(1)综合性:将有关的多种理论流派的观点结合起来,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来解释少年犯罪及其心理问题,而不再注重学派之争;
(2)实用性:几乎所有的对青少年犯罪及其心理的研究,都与刑事司法、犯罪青少年的矫正、治疗、青少年犯罪的防治相结合;
(3)广泛性:目前除了在传统的研究领域中继续探索外,还拓展了研究范围,从所能设想到的各个方面,借助所能运用的一切手段,对青少年犯罪及其心理进行研究;
(4)新颖性:目前的研究除继续运用传统的方法外,还根据现代科学的发展,运用新的方法论和先进的仪器设备进行研究;
(5)精神病学化倾向:将青少年犯罪看成是一种精神病态现象,用精神病学的观点来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形成原因和治疗、矫正方法。
中国的青少年犯罪研究作为犯罪学研究的先导,开始于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青少年犯罪心理学也因此有了迅速的发展,先后出版了《青少年犯罪心理学》(1985)、《中国青少年犯罪学》(1987)、《青少年犯罪心理学》 (1989)等。在此期间出版的不同版本的《犯罪心理学》对青少年犯罪心理也都作了大量论述。
类型
中国学者对青少年犯罪类型的划分没有比较一致的观点,通常都是以刑法典中的犯罪分类为基础,在国外,少年犯罪的类型除盗窃、抢劫、杀人、伤害等常见犯罪以外,还有一些中国没有或极少发生的犯罪类型,如滥用药物,利用现金自动支付机或金钱自动出纳机进行的犯罪,利用xyk进行的犯罪,少年交通肇事等。此外,少年帮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受到研究者的重视。1964年,美国学者H.C.奎伊从心理学角度对少年犯罪人进行的分类较为重要。他从矫正角度出发,将少年犯罪人分为5类:
(1)能力不足──未成熟型。这种犯罪少年的特征是被动,沉默寡言,容易受到别人的愚弄,精神能力未充分发育,行为举止幼稚,能力不足,不能应付环境的变化;
(2)神经症──冲突型。这种犯罪少年的特征是焦虑,郁郁寡欢,自卑感和罪恶感较深,常常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懊悔,服从权威,攻击怯弱,不会像其他类型的人那样一犯再犯。他们的主要问题是心理方面的,违法犯罪问题大多是由情绪问题引起的;
(3)未社会化──攻击型或精神病态型。这种犯罪少年的特征是蔑视权威,富于攻击性。他们易激动,好争吵,常常有被害感,不能从惩罚中吸取教训,缺乏责任感,不可信任,没有悔恨和羞愧感;
(4)已被社会化或亚文化犯罪型。这种犯罪少年的特征是参加帮伙活动,容易受同辈群体的规范的影响;
(5)亚文化──不成熟型。这种犯罪少年的特征是不适应社会要求,缺乏能力,往往通过隶属帮伙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奎伊的这种分类在美国得到广泛的重视,成为少年犯罪矫正改造的重要根据。
形成原因
青少年犯罪心理是由青少年时期生理、心理发展及社会化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引起的。从年龄、生理发育和心理发展方面来看,青少年时期是从儿童向成人过渡的时期,处在这个年龄阶段的青少年生理上发生了急剧而显著的变化,而其心理水平的提高相对缓慢,缺乏合理调节和支配自己活动的能力,在认识与情感、认识与行为、情感与意志行为、独立性意向与认识能力之间以及自我意识内部各成分之间存在着矛盾。青少年对事物的辨别能力较差,容易受情感、情绪的支配而不能理智地思考,不能用意志加以控制;独立性意向迅速增强,但思想具有表面性和片面性,不能正确、全面地认识进入社会生活后遇到的各种问题;自我意识内部产生矛盾,对自己的现状(现实的自我)与理想的自我之间的差别产生苦恼和不安,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形成犯罪心理,产生犯罪行为。从社会化过程中的心理发展与客观现实之间的关系来看,青少年由于心理发展水平的限制,对迅速增长的个人需求与满足这些需求的现实可能性之间的矛盾不能恰当地加以处理,不能根据客观现实调整自己的需要,因而也有可能以非法手段满足自己的需要。由此可见,青少年时期生理发育与心理发展之间的矛盾、心理活动本身各部分之间的矛盾以及心理发展与客观现实之间的矛盾的产生及其相互作用,是青少年产生犯罪心理的重要原因。有关解释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的理论观点很多,国外比较重要的有以下几种理论。
不同接触理论认为包括少年犯罪在内的一切犯罪行为,都是在与关系密切的群体的接触交往过程中,通过交互作用学习得来的。又译为“不同交往理论”。由萨瑟兰于1939年提出,后来,D.格拉泽补充萨瑟兰的理论,提出了“不同认同理论”,认为犯罪行为不但可以通过直接接触,交往而获得,而且也可以通过对别人意见、态度及行为方式的认同获得。
体型理论由美国学者谢尔登提出,并由格卢克夫妇加以发展。认为少年犯罪的产生与其具有一定的体型及其相适应的性格有关。谢尔登将人的体型分为4种类型,并认为每种体型都有相对应的性格特征:
(1)内胚层体型。这种人身体圆润肥胖,其性格特征为喜爱娱乐,外向,柔顺,几乎对任何体育活动和冒险活动都不感兴趣;
(2)中胚层体型。这种人骨骼发达,肌肉健壮,其性格特征为喜欢冒险,爱好运动,专断大胆,争强好胜;
(3)外胚层体型。这种人身体单薄,身材瘦长,其性格特征为精神抑郁,沉思内向;
(4)均衡型。这是一种综合型体型,没有任何单一类型的突出持征。谢尔登在研究了波士顿的200名少年犯罪人之后,发现有60%的人属于中胚层体型,而在作为对照组的一般少年中仅有30%的人属于中胚层体型。以后,格卢克夫妇又根据谢尔登的人体类型说,对少年犯罪人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发现在犯罪少年中,中胚层体型者最多,占60.1%(在非犯罪少年中为30.7%);其次为外胚层体型者,占14.4%(在非犯罪少年中为39.6%);接着为均衡型者,占13.5%(在非犯罪少年中为14.7%);内胚层体型者最少,占11.8%(在非犯罪少年中占15.5%)。 格卢克夫妇谨慎地解释这种现象,认为从体型、性格和气质是一个稳定不变的整体来看,并没有使某人成为犯罪少年的犯罪人格。不过,由于中胚层体型者体格健壮,血气旺盛,不愿受约束,因此在处于不利的环境时,如果其他条件相同,中胚层体型者更有可能采取犯罪行为,而成为犯罪少年。
机会理论认为下层社会少年之所以犯罪,是因为社会剥夺了他们获得生活目标或取得成功的机会,使他们没有机会以合法的手段达到目的,而只能以非法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和愿望。由美国学者克洛沃德和奥林于1961年提出。
亚文化理论认为少年犯罪是下层社会少年中亚文化发展的结果。由美国学者科恩等人提出。下层社会的青少年渴望达到中上层社会的生活目标,但是由于本身种种条件的限制,使得他们在学校或社会上的竞争中经常遭到失败或挫折,但是又无法忍受或妥善处理这些挫折,因而逐渐形成了不同于普通社会的价值观念,以此来克服社会适应中的失败与挫折,并且逐渐认为他们不属于正常的社会。于是,这些青少年自己结合起来,形成亚文化群,共同用反社会的行为来应付社会适应中产生的问题,这样的亚文化群常常被称为“帮伙”。
遏制理论认为对人的行为的遏制(或抑制、控制)有两种:一是外部遏制(主要是社会压力),二是内部遏制(主要是内在控制力)。当具有良好的外部遏制和内部遏制能力时,就能约束人们不致产生犯罪行为;当外部遏制和内部遏制减弱甚至消失时,犯罪行为就会发生。由美国犯罪学家雷克利斯提出。
标定理论认为少年犯罪是社会对有过错的儿童贴上坏的标签的结果,当他们第一次被贴上坏的标签之后,就放纵自己的不良行为,以此来对抗社会对他们的不良标定,从而使他们不断向违法犯罪的方向发展,成为违法犯罪者。由美国犯罪学家贝克尔、E.M.李默特等人提出。
社会学习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通过观察学习、聆听周围社会环境中人们的言行或直接体验犯罪活动获得的。由美国心理学家A.班杜拉提出。获得犯罪行为的外部条件是家庭成员的示范和鼓励,亚文化群的影响,大众传播媒介中言语、文字、图像等符号的示范;犯罪行为由于得到外部强化而得以保持;犯罪行为由于模仿、不利处境的逼迫、诱因的作用、命令与强迫、妄想、酒精作用等因素而被激发。
中国犯罪学界对青少年犯罪心理产生的原因也有大量论述,主要观点有:
(1)青春期危机理论。认为人的发展是由本能的生物人向理智的社会人发展的过程,在相近似的环境中,青少年之所以比成年人更易于越轨,主要是身心发展及社会化程度的差异所致;
(2)社会失调论。认为社会结构的失调势必导致一批低文化青少年层的出现,这是青少年犯罪率升高的社会原因;
(3)不良环境决定论。认为由于青少年认识能力低下,富于易感性和冲动性,自控力薄弱,在不良环境因素的影响下易于产生违法犯罪心理。
- 参考书目
- 罗大华、石起才主编:《青少年犯罪心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北京,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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