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的调整范围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起草代表法之初,有些同志认为代表法的调整范围只限在全国人大代表,这样可以大大减少立法的难度。经过广泛听取和征求各级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各级人大工作者的意见,最后代表法的调整范围被确定为五级人大代表,这是由于: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统一的,人大代表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关人大代表的一些基本问题,应当有统一的规定。
2、同一级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应当是一样的,在这些根本问题上,不宜因各地情况不同而有不同的规定。
3、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普遍要求代表法的调整范围应包括五级人大代表,不能只限于全国人大代表。
代表法的调整范围还包括下面一个意思,即代表法只调整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包括大会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人大代表作为公民,自有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人大代表作为公民的行为,不属于代表法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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