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shangcan baoxian
[外文]:invalidity insurance
对非因工造成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给予的经济保障。1889年起源于德国,已推广到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伤残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方式,通常与老年、遗属保险并为一体。在许多国家,伤残被作为提前丧失劳动能力按退休对待,伤残补助金有早期支付的退休金的含义;有些国家视伤残为长期或永久性的疾病,通过长期地延长疾病补助金的方式支付伤残补助金,直到伤残者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才改为支付退休金。
享受伤残补助金的条件,通常要经过对伤残的评估(见伤残评定),根据残疾程度来确定。残疾程度一般用百分比表示。大多数国家规定享受部分伤残补助金的条件为丧失劳动能力的2/3以上,只有极少数国家把这一标准降到1/2以下。享受全额伤残补助金的条件,通常都定为丧失劳动能力的 100%。许多国家还规定享受伤残补助金者,在伤残发生时已交的保险费必须达到一定期限,或规定就业、居住达到一定期限。
对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者提供的全额伤残补助金的标准,在绝大多数国家等同于退休金的水平。部分伤残补助金则根据劳动能力的损失程度,按照全额伤残补助金的一定百分比支付。在少数国家,对残疾程度较轻者支付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有些国家对于从事危险、艰苦职业的工人,给予较高标准的伤残补助金。
中国的伤残保险制度规定,非因工负伤者治疗期间的生活待遇,按疾病保险待遇处理,发给疾病补助金或疾病救济金。医疗终结后被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
参考文章
- 伤残保险的历史发展保险伤残保险的保险赔付保险伤残保险的发展保险伤残保险的基本介绍保险伤残保险的案列分析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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