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Shen Jiaben
清末法学家。字子惇,别号寄簃,浙江归安(今浙江吴兴县)人。光绪九年(1883)成进士,留刑部补官,1902年受命主持修订法律。由于长期莅职刑部,得以流览历代法典与刑狱档案,是谙悉中国法律发展沿革与得失的著名学者。在资本主义文化东来,新学萌起的历史条件下,他热心研读了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接受了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的影响,成为当时中国积极引进资本主义法律的代表人物。在他主持修订法律期间,既删改了原有的《大清律例》,又制订了具有某些资本主义性质的法典法规。
沈家本的出身、经历和生活环境,使他和封建主义保持密切联系。但他正视急遽变化的现实,坚持以“会通中西”为修订法律的原则。在他主持修律的短暂时间里,大兴研究西法的风气,是清代立法的活跃阶段。沈家本政治上倾向改良,思想体系属于资产阶级新学的范畴。在输入资本主义法律、改革中国封建旧律的过程中,他对中国旧律的总结,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他的著作有《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乙编及未刻书目:《秋谳须知》、《律例偶笺》、《律例杂说》、《读律校勘记》等。
重视法理学沈家本从修订法律的需要出发,比较重视研究法理学。他说:“法之修也不可不审,不可不明。而欲法之审、法之明,不可不穷其理。”他从中外法学的比较中,发现“大抵中说多出于经验,西学多本于学理”,强调经验与学理应该并重,互相结合,并由此而对一系列涉及法理学的基本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回答:
(1)法律的概念、作用以及和政治的关系。他说,法是“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也”,是在“学校衰微,世道凌夷,巧伪变诈,无所不为之习日渐溃焉”的情况下出现的。法的作用,一者治民,一者治国,所谓“为政之道,首在立法以典民”,“世无无法之国而能长久者”。他认为法律是“政之辅也”,“律学明而刑罚中,于政治关系甚大”。因此他在取法西方、制订新律时,首先“深究其政治之得失”。
(2)法须统一。沈家本认为,首先,立法宗旨必须统一,即坚持以法为“国家惩戒之具”,而非“私人报复之端”,如果借刑泄忿,使立法宗旨两歧,将会发生法重刑滥之弊;其次,断罪之律必须统一,如果新旧参差,势必使法律丧失信用;最后,适用法律必须统一,不因犯罪者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法之及不及,但分善恶而已,乌得士族匹庶之分”。
(3)法乃道德教化之辅。沈家本继承了“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传统法律思想,并结合世界的发展潮流,阐明了法只是“辅教之不足”的一种必要手段;即使在三代盛世,也不能“废刑而不用”。由于犯罪的根源之一是“歉于教化”,因此,他反对用严刑峻法束缚民之手足,提出“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刑罚与教育互为消长”,特别是对于未成年犯,要“以教育涵养其德性,而化其恶习,使为善良之民”。
(4)用法在人。沈家本认为立法善固然重要,但循法行法尤其值得重视。他反复阐明“法贵得人”、“用法在人”的道理,说:“法之善者,仍在有用法之人,苟非其人,徒法而已”;“大抵用法者得其人,法即严厉亦能施其仁于法之中;用法者失其人,法即宽平亦能逞其暴于法之外”。他建议仿古制设立律博士教习法律,使国家的中枢以至地方官吏皆能知法。同时,积极筹设法律学堂,为执行新律培养人才。由于他强调用法在人,因此主张以严刑惩罚贪利、曲断、骫法、坏法的司法官吏。
修律应“参考古今,博稽中外”沈家本的法律思想,不仅表现为对法理学的探讨,也贯彻于修律的实践当中。他全面阐明了修订法律的根据,指出:法律应该伴随今昔形势的不同,而为之损益,不能简单袭用。特别是他把中国置于世界的范围以内,进行考察,借以说明海禁大开以后的中国,万难固守祖宗成法而不变。否则“以一中国而与环球之国抗”,优劣之势,不言自明。为了贯彻“务期中外通行”的修律方针,他“参考古今,博稽中外”,认为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比中国封建旧律文明、进步,中国必须“取人之长,以补吾之短”,“彼法之善者,当取之,当取而不取,是之为愚”。
沈家本引进西方法律时,反对完全抛弃中国传统的法律,他说:中国“礼教风俗不与欧美同……若遽令法之悉同于彼”,将会增加修律的阻力,“又安能会而能之,以推行于世”。为了实现“会通中外”的修律方针,他积极组织力量,翻译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作为修律的蓝本。同时,奏请设立法律学堂,培养专门司法人才,聘请外国法学家充当法律顾问和派员赴外国考察。
民主主义法律思想沈家本认为“各法之中,尤以刑法为切要”,应以制定新刑律为整个修律工作的起点。鉴于中外刑制“中重而西轻者为多”,遂以刑法“当改重为轻”为首要步骤。为此,奏请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死刑一般用绞,只有谋反、大逆及谋杀祖父母、父母等重罪,才用斩刑;将戏杀、误杀、擅杀3项虚拟死罪改为流徙,以重名实而讲实际。
沈家本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资产阶级法制思想的影响下,提出旗汉各族人民犯遣军流徙各罪,应一体同科,不应在法律上规定“重轻悬绝”的不平等权利。他说:“法不一,则民志疑……法一,则民志自靖”。只有化除满汉畛域,才能建立起“至公至允之法律”秩序。与此相联系,他主张男女平等,反对夫为妻纲的封建名教,提出夫妻间侵犯罪的处刑,也应平允。沈家本还在资产阶级人权思想的影响下,奏请“永行禁止”清律所允许的买卖人口和蓄养奴婢。谴责公开买卖人口“殊非重视人命之义”。奴婢“亦人也,岂容任意残害。生命固应重,人格尤宜尊,正未可因仍故习,等人类于畜产也”。他认为如不革除,显然与颁行宪法的宗旨违背。沈家本的这些法律思想,闪耀着民主主义的光彩。
沈家本赞赏西晋刘颂根据律法断罪的思想,反对律外苛求。他奏请废除清朝实行已久的比附断案,揭露比附断案使民无所适从,只便于官吏肆意出入人罪。在他主持制定的《刑事民事诉讼法》中,确认资产阶级罪刑法定的原则和内容。在司法体制上,沈家本仿效资产阶级三权分立,主张司法独立,视为“宪政之始基”。为了保证司法独立,他考古今之沿革,订中外之异同,制订《法院编制法》,明确规定行政长官及检察官不得干涉法官的审判活动。
与守旧派的论争沈家本的一些具有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法律思想,遭到守旧派的诋毁和非难。他遵循最新之学说,改革中国封建时代诸法合体的立法体系,在制订新刑律的同时着手编纂独立的诉讼法。他说:“大致以刑法为体,以诉讼法为用,体不全,无以标立法之宗旨;用不备,无以收行法之实功。二者相因,不容偏废。”在他主持下,1906年编成《刑事、民事诉讼法》,其中规定“罪刑法定”、“审判公开”、“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但遭到以张之洞为首的各省督抚的驳议而作废。1907年,张之洞又攻击沈家本所编新刑律草案蔑弃礼教。1909年附有《暂行章程》5条的《修正刑律草案》,又遭到提学使和宪政编查馆参议劳乃宣的反对,责难新刑律违背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的礼教基本原则。对此沈家本著文反驳,形成了礼治派与法治派的激烈辩论,直到辛亥革命爆发才宣告结束。在辩论中,沈家本虽然赢得了同情,但他经常以制定新律争取帝国主义放弃领事裁判权为理由,企图借此压服守旧派,表现了他思想上的弱点;而且在守旧派的压力面前,步步退让,同意对于加害君主以及内乱、外患罪加重处刑;对于无夫奸处刑;尊亲属有犯不得使用正当防卫等等。这实际是用封建法律中维护伦常的传统规定,否定新刑律中的资产阶级刑法原则。因此,新刑律草案既反映了资本主义法律思想与封建法律思想的冲突,又表现了二者在一定程度上的妥协。这正是沈家本法律思想的具体表征。在他的思想言论中,经常是进步的倾向和保守的成分同时俱在,互相冲突。他虽然引进资本主义法律思想和原则,为改变固有的封建法系作出了贡献,但是他对封建旧律中礼教纲常的突破是有限的,对于封建法制的改革也是不彻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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