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多的人采用网贷的形式来解决资金问题,而这些网贷往往不合法,存在砍头息、高利贷的情况。借款人在无力还款的情况下,会选择以贷还贷来持续,从而越滚越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拓展资料:
“以贷还贷”合同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一)借新还旧不通知新保证人,保证人免责的风险。
业务实践中,在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如前所述保证合同存在三种情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办理借新还旧业务中,第三种情形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存在法律障碍,但新贷款合同若更换或增加了新的保证人。
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就必须履行对保证人的通知义务,在通知中明确告知保证人新贷款的使用用途是偿还旧贷款。否则,保证人将以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欺诈为由,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免除保证责任。
(二)无财产担保的贷款在借新还旧时抵押无效的风险
借新还旧的抵押若属事后抵押性质,其效力则容易出现争议。产生争议的依据有两个: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该抵押行为”。
“部分财产”到底占抵押人全部财产的多大比重也没有具体的标准,这就在客观上给法院处理纠纷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三)有财产担保的贷款借新还旧时抵押无效的风险
某些银行逆程序 *** 作,即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签署借款合同,不仅正常情况下发放贷款这样 *** 作,在有财产担保的贷款借新还旧时也是如此。
还有的银行在办理有抵押担保的借新还旧手续时,认为前一贷款已经有了登记手续,因此,只重签借款合同不重新签署抵押合同,对抵押登记手续不作变更。
(四)借新还旧时银行划款会计手续不合规带来的法律风险。
以新贷偿还旧贷,银行应该严格按照会计处理程序的规定划转款项,即新发放贷款先进入借款人帐户,然后由借款人出具转帐支票清偿到期贷款,严禁无借款人划款手续的前提下由银行直接扣收。
这样做既坚持了“谁的款进谁的帐、由谁支配”的银行结算原则,也能避免一旦银行提起借贷纠纷诉讼时,借款人以强行划款为由向银行提起侵权的反诉。
一、六个严禁1、严禁越权或变相越权办理信贷业务;
2、严禁逆程序或按领导授意办理信贷业务;
3、严禁不借助信息技术和专家咨询,盲目办理信贷业务;
4、严禁决策不民主,在办理信贷业务中独断专行;
5、严禁随意变通制度办法办理信贷业务;
6、严禁以损害农行利益和自己谋私利为动机办理信贷业务;
二、八条高压线
1、调查主责任人帮助、默许客户伪造有关条件套骗银行信用的,无论是否造成损失,一律撤职,形成不良资产的要负责清收;触及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调查主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形成不良信贷资产要负责清收;触及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不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进行调查,误导审查和审批,造成损失的;
对客户的财务、资信等状况调查不细不实,误导审查和审批,造成损失的;
3、审查主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无论是否造成损失,一律撤职,形成不良信贷资产的要负责清收;触及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不坚持独立审查原则,按照领导或有关方面授意进行审查;
与客户串通向有权审批人提供虚假审查报告;
4、审查主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形成不良信贷资产的要负责清收;触及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不按照制度规定进行审查,误导有权审批人;
没有审查出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明显遗漏,误导有权审批人;
5、审批主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无论是否造成损失,一律撤职,形成不良信贷资产的要负责清收;触及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信贷业务;
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
向不符合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有关条件的客户授予信用;
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以优于其他借款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
6、审批主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形成不良信贷资产的要负责清收;触及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轻信、盲从跟风,依据未经加工核实的信息审批信贷业务,造成损失的;
审批信贷业务时应用政策法规不当,造成损失的;
审批没有确定调查、审查、经营主责任人的信贷业务;
7、经营主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无论是否造成损失,一律撤职,形成不良信贷资产的要负责清收;触及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对管户信贷员(客户经理)反映的上级行审批项目的风险预警信号,不及时处理或措施不力延误时机形成损失;
上报的有关信贷数据和信息弄虚作假,误导上级行决策的;
8、经营主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形成不良信贷资产要负责清收;触及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接手经营主责任人对接手的信贷业务因管理不严造成损失的;
对有权审批行审批的信贷业务展期不报告备案的;
对有权审批行审批的信贷业务,不按总行规定配备管户信贷员(客户经理)和实施定期检查反馈制度的;
存在以贷收息的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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