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Dusi Weisuo
明代的地方军事机构。在不设府、州、县地区也兼理民事,具有行政职能,为明代地方行政制度的组成部分。
都司都指挥使司的简称,俗称行司、都阃。原为都卫,即都卫指挥使司。洪武三年(1370)起,陆续设杭州、江西、燕山、青州、河南、西安、太原、武昌、定辽、大同、成都、广东、建宁、广西、福州等都卫。七年于河州设西安行都卫指挥使司。八年改都卫为都司、行都卫为行都司,以杭州为浙江、燕山为北平、青州为山东、西安为陕西、太原为山西、武昌为湖广、定辽为辽东、成都为四川、福州为福建都司,改置大同、建宁都卫为山西、福建行都司,计有十三都司。十四年置中都留守司,十五年置贵州、云南都司,二十年置大宁都司,二十七年置四川行都司。永乐元年(1403)废北平都司,宣德五年(1430)置万全都司,成化十二年(1476)置湖广行都司,嘉靖十八年(1539)置兴都留守司。此后遂定制,除南北直隶不置都司外,共有十六都司、五行都司、二留守司。
都司、行都司原隶于大都督府,洪武十三年为防止中央军权过于集中,分大都督府为五,遂改隶于五军都督府。嘉靖后,浙江、山东、辽东都司属左军都督府,陕西、四川、广西、云南、贵州都司及陕西、四川行都司属右军都督府,中都留守司、河南都司属中军都督府,兴都留守司、湖广、福建、江西、广东都司及湖广、福建行都司属前军都督府,大宁、万全、山西都司及山西行都司属后军都督府。
都司、行都司等掌一省或一方的军政,统辖所属卫所。十六都司中,有十三都司与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同名同治,即十三省都司,其治所为省会。有事都、布、按三司合商,序衔都司在布、按二司之上。行都司为与省不同治的都司,皆置于边境海疆;留守司主要防卫皇陵及显陵。除十三省都司外,其他各都司、行都司、留守司的治所如下表:
卫所
卫是卫指挥使司的简称;所分千户所及百户所。明太祖朱元璋在统一全国过程中,废元枢密、平章、元帅、总管、万户诸官号,分所部五千人为指挥,千人为千户,百人为百户,五十人为总旗,十人为小旗。洪武元年立军卫法,分屯设兵,控扼要害,一郡(府)者设所,连郡(府)者设卫,自京师至地方皆设卫所。七年更定制度,以五千六百人为卫,千一百二十人为千户所,百十二人为百户所。所设总旗二,小旗十。卫设指挥使一人,正三品;指挥同知两人,从三品;指挥佥事四人,正四品;镇抚司镇抚两人,从五品。千户所设正千户一人,正五品;副千户两人,从五品;镇抚两人,从六品。百户为正六品,无定员。征伐统于诸将,无事散归原地。二十三年又设卫军民指挥使司及军民千户所于未设府州县的边地,兼理民政事务。
卫所有京卫和外卫的区别。京卫除上直卫亲军及部分非亲军卫外,隶于五军都督府;外卫即驻在地方的卫所、两直隶隶于五军都督府,其他则隶于都司、行都司、留守司。另有王府护卫(护卫王府)和仪卫司(掌侍卫仪仗),等级比千户所。每卫设前、后、中、左、右五千户所,如不止五所,则以前前、后后、左左、右右、中前、中后、中中、中左、中右等名。另有守御千户所,除少数隶于卫外,皆直属都司。此外,还有屯田、群牧等千户所。
卫所废置不常,据《大明会典》记载,万历初有内外卫四百九十三,守御、屯田、群牧千户所三百五十九,仪卫司二十五,以及土官隶于都司卫所者宣慰司二、招讨司、宣抚司六、安抚司十七、长官司六十四。
卫所军兵由特定的军户充当。编佥军户,除元代的原有军户外,还有“从征”、“归附”、“谪发”、“垛集”和“抽籍”等来源。皆属世籍,隶于兵部。
都司掌一省或一方军政,卫所统率地方军队,原为军事机构,与地方行政无关。洪武初废边境府州县后,即将该地民政归于都司卫所兼管,后来在不设府州县的地区置都司卫所,遂均兼理民政,从而演变为地方行政制度的一部分。
卫所设在府州县境内,军户及屯田错杂于民间,不能自成区域者,为无实土卫所;卫所置于不设府州县的地区,辖民户兼理民政,能自成区域者,为实土卫所。十六都司中,辽东都司全为实土,万全都司大部为实土,大宁都司初全为实土,永乐初内迁北直隶境内后,无实土。其他十三省都司中,陕西、四川、湖广、云南、贵州五都司也辖有实土卫所。五行都司中,陕西、四川行都司全为实土,山西行都司初为实土,正统中内迁山西大同府境内后,无实土,二留守司均无实土。无实土卫所和实土卫所情况比较复杂,难以一一区别。
清初,都司卫所或裁废,或改置为府州县,遂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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