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shuishou yuanze
[外文]:tax principle
建立税收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又称税制原则。它集中反映了社会占统治地位阶级的征税意志。同时,由于税收具有积累资金,调节经济和社会政策等多种功能,只考虑财政收入的需要,有可能对经济长期发展造成消极影响;实行刺激经济增长的税收政策,又有可能因损害公平,不利于社会安定。因此国家必须选择一定的税收原则以协调税收职能之间的关系。
中国春秋时期的管仲,最早提出取之有度,少扰人民的税收思想;魏晋时期的傅玄在《平赋役》一文中提出的税收总原则是“安上、济下、尽利用之宜”。其内容包括三项具体原则,即:税负平均原则、税制统一原则、税收有常原则。在西方,以英国经济学家A.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派,提出以税收中性为特征的“平等、确定、便利、经济”的“赋税四原则”(见古典学派税收思想)。19世纪下半叶,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资产阶级为了缓和因私有制和财富分配不公导致的阶级矛盾,在强调税收财政作用的同时,开始注重税收的社会政策意义。以A.H.G.瓦格纳为代表的德国社会政策学派提出了“财政收入、国民经济、社会正义和税务行政”四个方面九项税收原则(见社会政策学派税收思想)。斯密和瓦格纳的税收原则不仅对当时,而且对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税制和税收政策都曾经并继续产生重大影响。20世纪70年代后,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及其财政学者适应本国政治、经济及税收职能变化的要求提出的税收原则,主要有公平、效率、简明和有利于经济增长等方面的内容。
综合各派思想,一般认为税收原则应当包括:
(1)税收财政原则。在保证国家的财政需要的同时,要兼顾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处理好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2)公平税负原则。以公正、平等为目标,通过税收调节,实现合理负担,鼓励平等竞争。
(3)税收效率原则。以增进资源有效配置、提高经济效率为目标, 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增长的激励作用。
(4)税务行政原则。要求税法简明易懂,征管简便严密;节时省费。
(5)税收主权原则。保障国家独立自主的征税权力,维护本国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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