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guonei guanxia shixiang
[外文]:matters of domestic jurisdiction
指没有经条约或习惯国际法规定为牵涉到一个国家的国际义务,因而可以由该国家自由处理的事件。亦即“一国的内政”或“一国的管辖内事件”。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第15条第8项规定:“如争执各方任何一方,对于争议自行声明,并为行政院所承认按诸国际法纯属该方国内管辖之事件”,则行政院应不必作解决该争端的建议。《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项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这种规定都是把一些事项保留给各国自己处理,不容国际组织干涉。《国际联盟盟约》中保留给各国自己处理的事项的范围比《联合国宪章》为宽。依照《国际联盟盟约》,一个事项是否属于国内管辖事件,须“按诸国际法”是国内管辖事件,并须经国联行政院承认。《联合国宪章》对于如何确定什么是国内管辖事项未作规定。对于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1946年美国曾声明保留:“关于美国决定为在本质上属于美国国内管辖事项的争端”除外,即法院对于一个事项是否美国国内管辖事项,要由美国决定。
《国际联盟盟约》和《联合国宪章》都是就本组织的权限问题作出的规定,只是说,凡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国联或联合国都不得干涉。但这种规定当然也应被理解为,凡是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任何其他国家都不得干涉。不得干涉别国内政的原则在《国际联盟盟约》前早已存在。1965年12月2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不容干涉各国内政和保护各国独立和主权的宣言》宣称:“任何国家,不论为任何理由,均无权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外交。”这使不干涉内政的原则的含义更加明确。
但是,遇到具体问题时,什么是国内管辖事项,什么不是国内管辖事项,仍然可能引起争论。一般而言,凡是条约或习惯国际法已使国家就某事项承担了国际义务的,就不再属于一国自由处理的范围,该国不得借口事属国内事项,而拒绝履行其国际义务。《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项除上文所引的规定外,还称“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7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联合国宪章》第7章为:“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可见即使“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如果涉及第7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联合国会员国仍应通力合作,以执行安理会决定的办法。按照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灭种罪“系国际法上之一种罪行”,不属有关国家国内管辖事项。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什么是国内管辖事项也在不断变化(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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