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法是什么?

财政法是什么?,第1张

财政法是什么?

[拼音]:caizhengfa

[外文]:financial law

调整国家资金的筹集、供应、使用、管理及监督等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财政关系是国家在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与各有关方面发生的一种分配关系。财政法所调整的财政分配关系涉及生产、 交换、 分配和消费各个领域,同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科学、教育、社会福利等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物质生活的改善有密切关系。

财政法的起源与发展

国家为维护其统治,执行其职能,需要依靠国家权力和法律手段来征用一部分社会产品。这就是财政的起源。恩格斯在谈到国家的基本特征时曾指出:“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卷,第167页)。对征收捐税的规定,就是财政法的最初形式。随着时代的发展,国家职能的日益扩大,所需物质资料的日益增多,捐税已不能满足国家日益浩繁的开支需要。因此在当代资本主义国家逐步发展形成了包括税收、公债和预算等法律制度的财政法体系,借以对整个国家的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社会主义国家,则凭借国家权力及其作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所有者身份,不仅参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而且直接参与生产领域的分配,形成了包括国家预算、税收和国营企业财务等法律制度的社会主义的财政法体系。

外国的财政立法

许多国家历来重视财政立法。日本、联邦德国、埃及、意大利、英国、法国、苏联、古巴、朝鲜等国在宪法中都设有大量条文或章节,规定了财政的范围和内容。1787年颁布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中,规定了国会在税收、铸币、公债、经费等方面的权利。1874年颁布的《瑞士联邦宪法》中,对征税的权利、原则和税收的种类,以及货币的发行权、银行的职能等也规定得较为详尽。

日本、罗马尼亚、民主德国、苏联等国还颁布了财政法或预算法。日本1978年修改的《财政法》,包括财政总则、会计年度的划分、预算、决算、杂则5章,47条。1979年公布的《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财政法》,主要内容有:财政的基本目标和原则,国民经济中的资金形式和分配,收支预算和其他财政计划,国民财富的清点,生产、商品流通和投资的拨款与贷款,国家预算,在编制和执行收支预算、国家预算和其他财政计划中的权限与责任等,共11章257条。

由于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世界各国都颁布了税法。其中大多是由各税种的单行法规所组成。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发达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了改革,美国、英国等国由以关税、消费税为中心的税收制度转为以所得税为中心的税收制度;法国也建立了所得税制度,但增值税居于税收制度的中心地位。许多发展中国家,如东南亚各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也陆续建立了所得税制度。一般认为,所得税作为促进投资及其他财政经济政策的实施手段,是当前最合适的税种。

中国的财政立法沿革

中国的财政制度渊源甚早。《尚书·禹贡》所记各州的“贡赋”,说明中国从奴隶社会开始就产生了财政制度。《礼记·王制》说,殷周时代冢宰“必于岁之杪,五谷皆入,然后制国用;用地大小,视年之丰耗,以三十年之通制国用,量入以为出”,说明了在古代中国就提出了预算管理的“量入为出”制度。

在中国财政法律制度发展过程中,最有影响的是秦朝、唐朝和明朝。秦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后,在政府机构中设置治粟内史统管财政,统一财政赋税制度,为中国封建社会集中统一财政经济制度的开始。《史记》记载,秦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令“黔首自实田”,规定田赋分田租、口赋、力役三种形式。初唐和盛唐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强盛时期。从司马光《资治通鉴》的记载可以看出,唐太宗李世民以隋朝的灭亡为戒鉴,总结农民反抗封建王朝是由于“赋繁役重”,官吏贪求,饥寒切身”,统治者如能“去奢省费,轻徭薄赋,选用廉吏,使民衣食有余”,农民就不会反抗。后晋刘昫监修的《旧唐书》说,初唐的财政政策是:“赏赐给用,皆有节制,征敛赋役,务在宽简。”唐代制定和颁布的财政法令有, 唐高祖武德七年(624)颁布的新律令,确立“均田制”,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租庸调法”;唐德宗建中元年(780)颁布的两税令,实行“两税法”(见古代税法),这种财政制度,一直为以后的千余年封建统治者所沿用。明代继汉、唐之后,进入了封建社会经济第三个鼎盛时期。明神宗万历九年(1581),通令全国实行新税制“一条鞭法”。它改变了历代赋与役平行征收的形式,使两者合一,中国封建财政制度开始了用货币形式代替实物征收的形式。

中华民国时期,从1931~1946年,国民党政府曾先后颁布了《营业税法》、《预算法》、《决算法》、《公库法》、《所得税法》、《印花税法》以及《货物税条例》、《房屋税条例》、《契税条例》等十多个财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财政立法历史渊源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革命根据地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财政法,是中国社会主义财政法的雏形。它有3个特点:

(1)立法比较及时完备。 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就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财政条例》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并建立了相应的预算管理制度。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也有比较完备的财政法规,如《陕甘宁边区暂行预算章程(草案)》、《陕甘宁边区暂行决算章程(草案)》、《陕甘宁边区财政厅金库条例》等。

(2)以农业税法规为主。当时革命根据地主要在农村,工商业税收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很小,用于进行革命战争的财政支出主要靠农业税。最初的农业税是用土地税的形式交纳的。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初期颁布的《湘赣边区苏区土地法》,对土地税征收办法作了规定。抗日战争时期,各抗日根据地政府先后制定了救国公粮条例、合理负担办法、公平负担办法,采用了累进税制,并规定了农业税起征点和免征额。晋察冀边区和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分别于1941年和1942年颁布了《统一累进税条例》,1943年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农?邓巴骋焕劢笆孕刑趵贰5谌喂诟锩秸逼冢焙臀鞅钡厍捎昧恕坝忻庹鞫畹谋壤爸啤保钡厍捎昧恕懊挥忻庹鞫畹谋壤爸啤薄?

(3)各革命根据地的财政法规,都根据统一领导、分散经营的原则制定,地方有较大的机动权,以适应战争情况下根据地建设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财政立法以国家在各个时期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财政经济任务为依据,为调整国家与企事业单位、国家与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与个体经济、国家与个人,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制定了大量的财政法规和规章。

1949~1952年

政务院1950年1月颁发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3月发布了《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4月发布了《关于统一管理1950年财政收支的决定》等,使财政工作从分散管理走上了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统一管理的轨道,平衡了财政收支,稳定了物价,安定了人民生活。到1952年底,就争得了全国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

1953~1957年

1953年中国进入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在这期间,继1951年政务院颁布《预算决算暂行条例》之后,实行中央与地方“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颁发了《关于国营企业提用企业奖励基金的临时规定》,以发挥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同时根据“公私区别对待”的方针,对工商税制作了不少修正和补充。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国家还在财政、税收、财务方面颁布实施了许多单行法规,以适应当时形势发展的需要。

1958~1965年

1958年,中国的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为进一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国家进行了下放财权的尝试,在财政、税收、财务制度方面作了不少重大的改革。国务院在颁发和实施改进工业、商业两个管理体制的规定的同时,实施了《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并对地方财政预算的分配,由以前的“以支定收,一年一变”改为“以收定支,五年不变”。1958年5~9月,国务院还先后颁布了《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的几项规定》、《关于改进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的几项规定》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但是,这次财政制度的改革是在“左”的错误思想指导下执行的,由于片面追求生产的高速度,忽视综合平衡,造成国民经济严重的比例失调,使财政收入连续几年出现“假结余、真赤字”的虚假现象。因此,这次下放财权的改革并未取得应有的效果。

为了克服前一时期工作失误和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财政经济的暂时困难,1960年下半年,中共中央提出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 巩固、充实、 提高”的八字方针。1961年1月中共中央批转了财政部党组《关于改进财政体制,加强财政管理的报告》,强调财政管理的集中统一,并对地方预算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办法。1962年3月和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先后发布了《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和《关于严格控制财政管理的决定》。

1966~1976年

十年内乱时期,许多原来行之有效的财政法规遭到冲击、破坏。这一时期的一些财政立法完全处于被动应付状态。

1977~1983年

中国在结束了十年内乱以后,从70年代后期开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又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国家在逐步加强经济立法的同时,颁布实施了大量的财政法规。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不完全统计,从1977~1983年底,国家颁布的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共千余个,大致分为四类:

(1)扩大地方企业、事业和建设单位的自主权,使权责利相结合。内容包括:(a)调整中央同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国务院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b)调整国家同企业的分配关系,从1978年开始,先后对国营工业、交通、商业企业试行了企业基金办法、利润留成办法和盈亏包干办法,并对农垦、军工企业实行了财务包干办法,对一部分建设单位实行了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家拨款改为由建设银行贷款的办法。为促进企业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1983年4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c)调整国家同行政事业单位的分配关系,从1980年起全面试行了预算包干办法等。

(2)利用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为支持农业生产的发展,从1980年起国家对农村社队实行农业税起征点以下免税三年的办法。为了扶持和鼓励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充分安排城镇待业青年,陆续颁布了调整城镇各种集体经济单位税收负担的规定。为了维护国家权益,有利于吸引外资,加快中国对外经济往来和技术交流,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第四两次会议先后通过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3年9月六届二次会议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同样适用于国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3)集中资金,进行重点建设,并适当控制计划外基本建设规模。主要有国务院1982年12月发布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1983年9月发布的《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以及从1981年起每年发布的《国库券条例》等。

(4)加强财政管理,争取实现财政、信贷收支基本平衡和物价基本稳定。如1980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节约非生产性开支、反对浪费的通知》;1981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平衡财政收支、严格财政管理的决定》等。

参考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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