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shehuizhuyi gongzi
[外文]:wage under socialism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一部分集体所有制企业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的基本形式。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也采取工资形式。
本质社会主义工资不同于资本主义工资。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力是商品,工人得到的工资是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的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态,反映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关系。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资料为全民或集体所有,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劳动力不再是商品。劳动者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劳动之后,企业要根据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量支付工资,作为劳动者生活资料的主要来源。社会主义工资不是劳动者生产的全部产品的价值,在劳动者为社会提供的劳动产品中要扣除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和用于扩大再生产、以及社会公共消费的基金。但是,这种扣除不具有阶级剥削的性质,它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劳动者本身谋福利。社会主义工资不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态,是实现按劳分配的一种形式,它是国家或集体的社会产品用于个人消费品部分的货币表现,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集体和劳动者个人之间根本利益一致的经济关系。
基本形式社会主义工资主要有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两种形式。计时工资是直接以劳动时间的长短作为计算劳动报酬的单位,即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时间,并根据职工的技术水平、熟练程度和劳动的复杂程度评定工资等级,按等级发给固定工资。这种工资形式适应性广,任何部门、企业和工种都可采用。它反映劳动者的劳动差别,只顾及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可能提供的劳动量,而不能充分反映出他们在一定时间内实际提供的劳动量,因而往往需要以奖金作为补充。计件工资是以完成产品的数量或作业量和规定的单价作为计量工资数额的标准,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式。一般来说,计件工资由于把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同劳动成果直接联系起来,比计时工资更符合按劳分配的原则,因而也更能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但是,实行计件工资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工作量饱满并能准确地计算每个职工完成的产品数量或作业量,有科学的质量标准和检测手段。社会主义企业究竟采用哪种工资形式,要由生产技术的特点和管理水平来决定。
在中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中,为了打破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使职工收入的高低同企业经营好坏和个人贡献大小紧密联系起来,还试行推广了浮动工资,如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办法,以及联产承包责任制,等等。浮动工资是在现有工资中确定一定比例为相对稳定的基本工资,其余部分则同企业职工完成事先规定的各项定额状况实行浮动,把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奖金同企业经济效益更好地挂起钩来(见工资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工资水平社会主义制度下职工所得的工资数量取决于下述三个因素:
(1)由社会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国民收入总额以及在国民收入中个人消费基金所占的比重。这从根本上决定着工资水平的高低。其中,国民收入总额的增长是提高工资水平的物质基础。
(2)由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所制约的企业经济效益的大小。这不仅直接制约着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而且也制约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中国工资改革的经验表明,把职工收入的高低同企业的经济效益紧密联系起来,可以更好地调动企业和职工搞好企业经营管理的积极性,防止和克服企业之间吃“大锅饭”的平均主义弊病。
(3)职工个人的技术水平和劳动的质和量。这是在企业工资总额已定的情况下,决定职工个人工资收入水平的唯一依据。
马克思曾经设想,在社会主义阶段,实现按劳分配不采取商品货币的形式。社会主义各国的实践表明,按劳分配既不能直接采取实物形式,也不能采用不流通的劳动券,一般只能采取货币工资形式。只有在劳动者以货币工资购得其所需要的消费品之后,按劳分配才算最终实现。在这种情况下,价格对按劳分配的实现就有重要的影响。如果发生消费品价格的上涨和下跌,职工用等量的货币工资将购买到不等量的消费品,产生名义工资同实际工资的差别。为了保障职工生活,防止发生名义工资上升而实际工资下降的现象,社会主义国家有必要采取措施,使劳动者的货币工资收入同消费品价格发生某种必要的联系。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全部社会财富都属于劳动人民所有,因此,社会主义工资是随着生产的发展,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不断增长的。工资水平的提高不再局限于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范围内,而将越来越充分地满足劳动者对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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