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neibu laodong guize
[外文]:internal rules of labour
企业行政与职工必须遵守的、保证全体人员协调一致地进行生产或工作的企业内部的规则。
资本主义国家的工厂规则是法律授权给企业主及其代理人制定的,企业主有权独自规定工人必须遵守的内部规则。如日本1976年重新修订的《劳动标准法》规定,雇主应就奖惩等内容草拟雇佣规则,并呈报行政官厅。
社会主义国家的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其主要原则和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苏联1922年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第51条规定,内部劳动规则“应包括明确的、尽量详尽的规定劳动者及行政之一般职责及特殊职责,以及违反此种规定时追究责任之限度和办法”。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中,大都有关于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的法律规范。如1972年《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劳动法典》规定:“社会主义单位的集体管理机构,应会同工会委员会草拟单位内部规则,其中既应规定担任工作人员须遵守的一般规则,还应规定为保证社会主义劳动纪律等所必须的其他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巩固劳动纪律,保证国民经济计划的完成,1954年政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纲要共4章24条,主要内容包括4方面:
(1)关于录用、调动和辞退的规定;
(2)企业行政和职工的基本职责;
(3)工作时间;
(4)处分。对违反劳动纪律不履行自己职责的职工,由企业行政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分;企业的领导人员犯错误或违反劳动纪律时,“得按隶属系统由原任命机关分别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送法院依法处理”。1982年国务院发布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该条例较详细地规定了对遵守劳动纪律的职工的奖励办法,以及对违反劳动纪律职工的处分形式和经济制裁办法,为各企业制定内部劳动规则提供了法律依据。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