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科特诉桑弗特案(1857)(斯科普斯审判案件)

斯科特诉桑弗特案(1857)(斯科普斯审判案件),第1张

斯科特诉桑弗特案(1857)(斯科普斯审判案件)

[拼音]:Sikete Panjue’an

[外文]:Dred Scott Decision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857年对“D.斯科特控告J.桑福德案”的判决。斯科特(1795~1858)原是密苏里州一名军医J.埃默森的黑奴。1834年随其主人迁居伊利诺伊自由州,后又迁居根据密苏里妥协案(1820)规定禁止蓄奴的威斯康星地域,因此获得自由。但1838年回到蓄奴州密苏里后,重新沦为奴隶。主人死后又被卖给纽约的J.桑福德为奴。1846年斯科特在密苏里州提出申诉,以曾两度为自由土地的居民为根据,要求恢复自由,初审获胜。但后被密苏里法院驳回。斯科特又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法官 9人对此案意见不一,最后以首席法官R.B.塔尼提出并获得多数赞成的意见书作为判决主文。1857年3月6日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斯科特是黑人奴隶。黑人奴隶是奴隶主的财产不是美国公民,无权向联邦法院上诉。除非通过正当的法律手续,不得取消此财产权,而就斯科特来说,并未办理过此种手续。由于公民的财产应受宪法保护,国会或地方议会都无权宣布在美国任何地域禁绝奴隶制度。

这一判决实际上宣布《密苏里妥协案》违宪,引起北部各州人民的抗议,加剧了南部和北部围绕奴隶制度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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