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下列争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规定的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争议;
(二)职工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发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争议;
(4)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其从业人员之间的纠纷。
如何处理上述法律规定的第一项“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社会保险费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大家觉得这两篇文章有冲突吗?明明劳动法规定要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规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支付经济补偿。但这里说“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社会保险费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这里要注意“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社会保险费的争议”的表述。我们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 ‰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未缴纳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这里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如果用人单位自始至终没有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违反劳动法的。可以去劳动仲裁机构,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也可以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在某些月份为劳动者缴纳了部分社会保险费,但在某些月份没有缴纳,或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基数与劳动者的实际工资不一致,这种情况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 且属于未缴或漏缴部分,应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责令补缴。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仲裁机构会明确告知劳动者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进行投诉处理。目前征收机构由社保机构改为税务机关,威慑作用更强,属于行政执法范畴。同样,也不能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点广大工作者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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