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依法继承,但继承后其性质不变。不属于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继承人,不受“申请家庭已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并拥有其他住房的,应当主动向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规定的限制。
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家庭成员或单身居民在本市及国内其他地区未购买具有保障性质或其他优惠政策的住房,但家庭成员子女单独组建家庭或达到规定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2.家庭成员或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之日前三年内在本市或中国其他地区未转让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
3.家庭财产总额或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4.家庭成员或单身居民在本市及中国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
5.申请受理日前连续两年家庭人均年收入或单身居民年收入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6.家庭申请的,其家庭成员均须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同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具有本市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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