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这方面,新的用人单位可能会因为疏忽没有审核相关材料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一些雇主宁愿错过人才,也不愿冒险雇佣员工。一般来说,离职证明是劳动者入职新单位时出具的必备文件之一。没有这张纸,新的用人单位有权拒绝劳动者加入新的单位。
第二,现实中可以采取一些妥协措施。
1.要求员工联系原用人单位人员,重新出具离职证明。《离职证明》一般一式两份,员工和用人单位各一份。如果员工与原单位关系较好,也需要在人事可以另找的前提下,通过协商为员工重新开具离职证明。
但是,毕竟是员工犯了错,把离职证明弄丢了。因此,在原单位已经出具离职证明履行法定义务的前提下,原单位人员也有权不另行出具。
2.其他事实证明劳动者已经离职。
(1)打印社保缴纳记录,看是否如其所说,离职日有拖欠款项。
(2)原单位背景调查时录音,询问原单位直接领导和人员离职日期和原因。
(3)要求员工签署承诺书,承诺不与其他单位发生任何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保证被公司聘用不会违反原单位的任何竞业限制义务,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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