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同盟

关税同盟,第1张

关税同盟

[拼音]:guanshui tongmeng

[外文]:customs union

国家之间就关税问题所缔结的双边或多边协议。其内容通常包括降低和免除缔约国之间的关税,以至最终取消同盟内部各国的关境,实现缔约国之间的商品自由流通;协调各缔约国的关税税率,实行统一的对外关税,建立共同的关境,以加强同盟国在对外贸易中的竞争力量。此外,协议的内容往往还涉及到那些对贸易有限制作用的费用和限额。不同国家间的关税同盟,虽然在内容形式上多有雷同之处,但是发展中国家之间缔结的关税同盟与发达国家之间缔结的关税同盟在性质上并不一样。前者是属于防御性的;而后者则是争夺性的,目的为使参加同盟的国家,在争夺国际市场的激烈贸易战中能够处于有利的地位。

在历史上,于1834年建立并逐步发展扩大的德意志关税同盟,是较早出现的关税同盟组织,对促进当时德国经济发展和政治统一起过一定作用。在19世纪70年代统一的德意志帝国建立以前,德国的各邦之间和各邦的内部,关卡林立,阻碍了工商业的发展。1818年,普鲁士率先废除了内地关税;继之于1826年建立了北德意志关税同盟;事隔两年,又分别建成了中德和南德各邦两个关税同盟;1834年由18个邦联合起来,组成了以普鲁士为盟主的德意志关税同盟;此后,这个同盟进一步扩大到所有德语地区,成为全德关税同盟。同盟公约的内容包括:废除内部关税,统一对外税则,提高进口税率,关税收入按比例分配给盟内各邦等等。此外,还有1865年建立的法国和摩纳哥关税同盟;1924年瑞士和列支敦士登公国建立的关税同盟;1948年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建立的关税同盟;1958年欧洲经济共同体各国缔结的关税同盟;1960年一度建立的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以及中非关税及经济联盟和南部非洲关税同盟等等。当时的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与欧洲经济共同体关税同盟有所不同,前者缔约国内部的自由贸易仅限于工业品,对联盟外的国家不实行统一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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