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高度危险作业包括户外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
其认定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对周围环境有危险的作业。
2、必须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危险性的作业,一般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危险。即使造成损害,也不属于该种责任。
3、必须是需要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才能进行活动的作业。高度危险作业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高度危险性的,因此只有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进行活动,才能够控制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减少损害发生的几率。这也决定了法律对此类活动在程序上有着严格的规定,或对这类活动有特殊的要求,赋予特别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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