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工伤发生的费用,一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最后很多人都不清楚到底哪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哪些由用人单位承担。在此,我将从承担它们的科目进行分类,并结合最新的统计数据,对这些费用的明细进行汇总,列出清单,供你在实践中参考: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和康复费
1.医疗费用:工伤治疗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超出目录和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仍由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各地做法不同,很多地方用人单位不承担。
2.康复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工伤职工康复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
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未作统一规定。
(三)在统筹地区外就医的交通、住宿费用。
职工在统筹地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住宿、伙食费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不作统一规定。
(四)安装和配置残疾人辅助器具的费用。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需要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限于日常生活和生产劳动所必需的,应采用国内市场流行的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类型的产品进行工伤认定,费用比大众化的要高,要由个人支付。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经伤残等级评定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完全不能自理:社会平均工资×50%;
大部分人生活不能自理:社会平均工资×40%;
生活不能自理部分:社会平均工资× 30%。
(六)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津贴和按月伤残津贴。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2、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按月发放。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停止发放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七)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应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工伤医疗补助适用于5-10级伤残人员。是根据残疾程度来确定的。《工伤保险条例》没有统一标准,但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可以查阅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者工伤保险办法。
比如:广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8;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6;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4;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2;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1。
(八)死亡的,其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死亡抚恤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当地社会工资×6;
比如深圳现在的社会工资是11620元,丧葬补助是11620元×6 = 69720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因工死亡职工无劳动能力且已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老人或孤儿每月10%。受抚养亲属批准的抚恤金总额不应高于因工死亡工人的工资;
公式:配偶:死者工资×40%(按月发放);其他亲属:死者工资×30%(每人每月);孤寡老人或孤儿:比上述标准多10%;上述养老金之和核定时,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数据,202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7412元。
2021年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标准为47412元×20 = 948240元。
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全国统一实施,2022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948240元,不分地区,全国统一。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职工因工负伤并经治疗致残,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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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雇主支付的费用:
(一)工伤待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
带薪停工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发放。带薪停工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在带薪停工期间,加班工资是否计入原工资福利的计算,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
比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若干意见》(2018) VII。工伤期间,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工伤休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含加班工资)支付。
《上海高院民一庭调查参考》([2014]15号)倾向于认为原工资不应包含带薪停工期间的加班费。
(二)五、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因工致残的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5-6级伤残津贴,安排工作有困难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 60%。
(三)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就业补贴适用于5-10级伤残,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没有统一标准,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可以查阅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者工伤保险办法。
(四)带薪停工期间的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带薪停工期间需要照顾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单位不安排护理的,由单位支付护理费。一般可按当地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护工劳动报酬标准支付。
(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用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六)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费用。
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注:上述计算方法中,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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