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说找警察难,但其实报案不等于立案。报案后能否立案,要看具体情况。公安机关决定是否立案是有法律标准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立案侦查。
那么公安机关立案的条件是什么呢?
1.有犯罪事实:即在受理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经客观存在,不是主观存在。
2.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即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惩处。其行为仅构成犯罪,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比如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经营业绩等对社会有益的行为。比如盗窃达不到当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就不能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公安机关只能对法律规定的自己管辖的案件有管辖权,法律没有规定的除外。自己管辖的案件不能立案。
那么哪些刑事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呢?
(一)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犯罪以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重大刑事案件;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人民检察院可以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在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中,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时,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立案侦查。
(二)自诉案件,但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受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告诉处理这个案子的人:
1.侮辱诽谤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3.虐待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
1.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
(三)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法律依据:NPC常务委员会关于公安机关对发生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队中的刑事案件的侦查权、拘留权、预审权、逮捕权的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承担发生在军队中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与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相同。因此,军队保卫部门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逮捕等权力。
(四)罪犯在监狱犯罪的刑事案件;
法律依据:《监狱法》第六十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进行侦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其他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海关法》第四条: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关,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所管辖的走私犯罪的侦查、拘留、逮捕和预审。公安机关侦查海关走私犯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履行侦查、拘留、逮捕和预审的职责。
立案后,公安机关会发出立案通知书。
当然,不立案不代表会被直接无视。对于举报人举报的任何案件,即使不立案,也要按规定执行。即向举报人发出不予立案书面通知,告知其不予立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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