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制定的一部法典。用古巴比伦楔形文字刻在一根黑色玄武岩石柱上。
法典分为前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
全文共二百八十二条,对刑事、民事、贸易、婚姻、继承、审判制度等均做了规定。比较全面的反映了古巴比伦王国的社会情况和奴隶主专政的实质。是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发现的第一步完备的成文法典。
《汉谟拉比法典》,是世界公认的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法典,距今3800年左右由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颁布。法典内容由序言、正文、结语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包括282条详细的法律规定,全部由阿卡德语或楔形文字写成。
《汉谟拉比法典》,由法国和伊朗联合考古队于1901年发现于古伊朗埃兰苏萨文明遗址,法典铭文镌刻于一块黑色的玄武岩石碑上,石碑现藏于法国卢浮宫博物馆。
对《汉穆拉比法典》正文的内容进行分类:,大致包括如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法典对巴比伦社会的人群进行了等级划分,每个等级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法典的条例大部分是针对自由民而订立的,说明自由民是法律权利的主体。至于何为自由人,法典中并没有明确说明,但是在不同的法条中经常提到阿维鲁和穆什钦奴,说明自由民之间可以区分出两种类型。在法典的汉译本中把阿维鲁直接译为“自由民”,而穆什钦奴则直接音译以示区别。如法典第八条规定:“自由民窃取牛,或羊,或驴,或猪,或船舶,倘此为神之所有物或宫廷之所有物,则被应课以二十倍之罚金,倘此为穆付钦努所有、则应课以十倍之罚金。”“自由民”应该包括上自国王下至普通自耕农或手工业者,而穆什钦奴在法典中经常和宫廷联系在一起,如“自由民将宫廷之奴或婢,或穆什钦努之奴或婢,带出城门外者,应处死”。又如第十六条规定:“自由民藏匿宫廷所有或穆什钦努所有之逃奴于其家,而不依传令者之命令将其交出者,此家家主应处死。对穆什钦奴的身份,众说不一,有人说是被征服地区的居民;有人认为是公社成员因破产失去土地的人,他们依附王室,或租种土地成为“纳贡人”,或为王室服兵役而获得王室土地。虽然他们地位比阿维鲁要低,但从广义上也是“自由民”。自由民之外是奴隶,奴隶从严格意义上说并不是法律上的人,也没有任何法律权利。因此,在法典中往往把他们和物混为一谈。如第七条规定:“自由民或自由民之子或自由民之奴隶买得或为之保管银或金,或奴隶,或女奴,或羊,或驴,或不论何物,而无证人及契约者,是为窃贼,应处死。”
第二、《汉穆拉比法典》对土地所有权尽管规定不是很详细,但是我们还是在其中大致了解了当时的情形。其中王室占有土地,穆什钦努和军人都是王室土地的租佃者,他们向王室缴纳租税或者履行某些义务。如军人获取王室土地的条件是要服兵役。法典第27 条规定:“里都或巴衣鲁为王役而被捕为俘,此后其田园交与其他代服军役之人,倘彼返其乡里,则应归还其田园,由彼自行担负军役。”并同时指出,“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之田园房屋不得出卖。”这说明军人所获得的田产是和他所服的兵役密切相关的。另外的土地的所有权基本上属于公社,法典中数条提到了公社,指出如何维护公社的利益:“倘自由民怠于巩固其田之堤堰,而因此堤堰破裂,水淹[公社之]耕地,则堤堰发生破裂的自由民应赔偿其所毁损之谷物。”“倘自由民从[公社]耕地盗窃灌溉工具,则彼应以银五舍客勒赔偿灌溉工具之主人。”同时,法典一直也指出公社对成员的义务:“如强盗不能捕到,被劫者应于神前发誓,指明其所有失物,则盗劫发生地点或其周围之公社及长老,应赔偿其所失之物。“倘生命被害时,公社与长老应赔偿其亲族银一明那。”如果公社成员犯罪,也会遭到逐出公社的惩罚:“倘自由民淫其女,则应将此自由民逐出公社。”
第三、《汉穆拉比法典》中有许多关于债务关系的规定,具备了债权法的特点,反映当时的商业经济关系已经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当时,因契约而发生债务关系的情形主要涉及买卖、借贷、租赁、承揽、寄存、合伙和雇用等。如法典规定,如果有人向商人借钱,应以银偿还他本息,“倘彼无银偿还,则可以谷或芝麻,依王家规定之比价交与塔木卡,以还向彼所借之银及其利息”。而且借贷利息由官方规定:“倘塔木卡以谷或银出贷,定有利息,则每一库鲁[彼可取谷一百卡,以为利息],倘贷与白银,定有利息,则每一舍客勒彼可取六分之一舍客勒又六塞,以为利息。”关于合伙,98 条规定:“倘自由民以银与自由民合伙,则彼等应在神前均分其利益。”同时,法典规定,重要契约必须用书面形式并有证人在场。如 122 条规定:“自由民如将银、金或不论何物,托自由民保藏,则应提出证人,证其所有交付之物,并订立契约,方可托交保藏。”债务也会因侵权而产生,如果一方对另一方产生侵害,则应当赔偿被害人。关于这方面的规定非常细致。如第 55 条规定,“自由民开启其渠,不慎而使水淹其邻人之田,则彼应按照邻区之例,以谷为偿。”第 59 条规定,“倘自由民不通知园主而砍伐自由民园中之树木,则应赔偿银二分之一明那。”第 78条规定:“倘居住房屋之自由民以全年之租金交与房主,而房主于未满期前令房客迁出,则房主因迫使房客于未满期前迁出房屋,应丧失房客予彼之银。”
第四、法典对婚姻制度和家庭关系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法典规定自由民娶妻一定要订立契约,否则“此妇非其妻”;自由民娶妻应送聘礼,如果送聘礼后又放弃姻缘,“则女子之父得占有其送来的一切财务”;如果女方接受了聘礼而又反悔,“则彼应加倍退还一切赠送予彼之物”;法典规定,夫妻双方作为一个单位要共同承担外部责任,尤其是债务。如 152 条规定:“倘在此妇入于自由民之家后彼等负有债务,则彼等共同对塔木卡负责”;男子可以随意离婚,但他必须归还嫁妆,如果他的妻子有了孩子,妻子负责养育他们,丈夫必须分给妻子土地、果园和商品的收入供养他的妻子和孩子,如果妻子没有孩子,“则应给她以相当于其聘金数额之银,并将其从父家带来之嫁妆归还”;如果她是个不好的妻子,“倘其夫决定离弃之,则可离弃之……其夫得不给她任何离婚费。”如果她丈夫外出时没有给她留下生活费用,“则其妻得入他人之家;此妇无罪。”若她获得了生活费用还破坏婚姻则属于通奸。如果妻子怀了孕,法律不允许丈夫纳妾,如果不能怀孕,则允许。丈夫可同奴隶生孩子,生出的孩子是自由人。
第五、法典有大量的刑法的内容,且名目繁多,包括国事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侵犯婚姻家庭罪、诬告罪、伪证罪、职务犯罪等。国事罪如109条:“倘犯人在买酒妇之家聚议,而买酒妇不报捕此等犯人,送至宫廷,则此卖酒妇应处死。”诬告罪如第 1 条就规定:“倘自由民宣誓揭发自由民之罪,控其杀人,而不能证实,揭人之罪者应处死。”20条也规定:“倘失物之主不能领到知其失物之证人,则彼为说谎者,犯诬告罪,应处死。”伪证罪如第3 条所规定:“自由民在诉讼案件中提供罪证,而所述无从证实,倘案关生命问题,则应处死。”职务犯罪如第五条所规定:“倘法官审理诉讼,作出判决,提出正式判决书,而后来又变更其判决,则应揭发其擅改判决之罪行……不得再置身于法官之列,出席审判。”侵犯财产包括自由民窃取神或者宫廷之财产、盗窃或藏匿奴隶等等。侵犯人身罪包括侵犯他人之居、虐待人质、通奸、强奸、杀人、乱伦、损害他人肢体等。在刑法的量刑中,尽管有了赔偿制度,但往往还是用“同态复仇法”。如195~214 条都是关于这方面的内容。如 196 条规定:“倘自由民损毁任何自由民之子之眼,则应毁其眼”,197 条规定:“倘若彼折断自由民 之骨,则应折其骨。”法典中对行医、工程、理发等方面出现的伤害也颁布了法令:同样适用“同态复仇法”。如218条规定:“倘医生以青铜刀为自由民施行严重的手术,而致此自由民于死,或以青铜刀割自由民之眼疮,而损毁自由民之眼,则彼应断指”;226 条规定:“倘理发师未告知奴隶之主人而剃去非其奴隶的奴隶标识者,则此理发师应断指”;229 条规定:“倘建筑师为自由民建屋而工程不固,结果其所建房屋倒毁,房主因而致死,则此建筑师应处死。”从上述的内容可以看出,尽管该法典在诉讼制度、法律分类方面还比较含混,在量刑方面还有着原始的遗风,但是它内容丰富、涉及面广泛,在古代社会不失为一部非常完备的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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