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推行的地方行政制度。秦统一后,秦朝内部围绕建立什么样的国家体制发生争论。公元前221年丞相王绾等人提议实行分封,理由是六国刚平定,燕、齐、楚等地离秦京城远,不行分封难以控制,主张封授王子为王。廷尉李斯则坚决反对。他指出,周代曾普封子弟、同姓为王,后来,亲属疏远,诸侯互相攻伐,周天子难以制止,引起长期战乱。他主张废分封,实行郡县制。秦始皇赞同李斯意见,说:天下人苦于战斗不休,就是因为有了侯王。如今天下初定,再来建立许多封国,就是树立战争的根苗。于是,秦朝分全国为36郡(后来增至40多郡)。每郡设郡守,掌管全郡政务;郡尉,辅佐郡守并管军事;又置监御史,负责监察。每郡统辖若干县。县设县令(万户以上称令)或县长(不满万户为长),掌管全县政事;县尉掌管全县军事;县丞,助理县令、长,并掌司法、审判。郡县主要官吏均由皇帝直接任免、调动,不得世袭。各郡每年必须定期“上计”,即向中央汇报本郡的租税收入、户口统计及治安情况。秦始皇在全国推行郡县制,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秦朝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对后来历代地方行政制度的建置,产生了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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