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应首先由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侦查后将案件移交检察院,由检察院决定是否起诉,最终进入法院审判程序。每个阶段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用户咨询:
案发已经半年了,凶手已经抓到了。他怎么还没去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有几个阶段?
云南万青律师事务所张毅律师解答:
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主要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如下所示:
1.调查阶段(公安阶段)
从一个人被逮捕到案件移交检察院,这个阶段被称为“侦查阶段”。这一阶段的重点是通过公安部门的调查,查清案件的来龙去脉和基本事实。
2.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阶段)。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也就是说,这个阶段在时间上一般是一个月到一个半月。
检察院审查完案件后,会出现三种情况:
(1)如果认定案件材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那么检察机关可以将案件移送法院宣判。
(2)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检察院将作出“不起诉”决定。
(3)认为案件证据不足、确凿的,可以退回公安部门重新调查。
3.审判阶段(法庭阶段)。
现阶段,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如果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应当决定开庭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审理第一审案件。
张伟律师的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主要有下列情形:
1.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比如在侦查过程中,错误认定事实,或者错误理解法律,将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作为犯罪进行侦查,或者将无辜者误认为犯罪嫌疑人。还有的是因为行为人是精神病人或者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依照法律规定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等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人民检察院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时,对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一般情况下,不经过补充侦查程序,检察院不应该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只有经过补充侦查,证据仍然不足,才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比如补充侦查后,定罪的主要或者基本证据仍然缺乏,或者定罪证据有疑问,无法查证的。各种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合理排除,可能得出其他结论等。,都属于证据不足的情况。但是,两次补充侦查后不一定要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法律没有规定。即使案件只经过一次补充侦查,只要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需要第二次补充侦查,就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二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第三,大赦免刑者。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第五,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
4.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第一,犯罪情节轻微的,不需要按照刑法的规定判刑。这主要是指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比如有的犯罪是初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有的是过失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就不处罚,这样更有利于对自己的教育。另一种情形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处罚的,如犯罪后自首、立功、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或者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刑法对这些情况都作了具体规定,有的可以免除处罚,有的则应当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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