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结构和行政区划
常识|法律常识-中国的国家结构
1.国家结构的形式是指整个国家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以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中国采用单一制国家结构。
2.行政区划是行政区划的简称。它是国家为了管理,根据政治、经济、民族、地理、历史条件的不同,将领土划分为大小不同、等级不同的若干区域的制度。-中国有三种不同的行政单位:普通行政区、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所以才有了民族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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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自治制度
基层自治组织是指以城乡居民一定的居住地为基础,依法成立,由居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
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草根性、群众性和自治性的特征。
2.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一级政权机关,基层政权机关与政权机关的关系是指导关系。
3.城市居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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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1.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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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是指根据中国宪法和法律,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和特殊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1.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一国两制”理论构想的具体化和法律化。“一国两制”:大陆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和台湾省可根据宪法规定设立特别行政区,并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
2.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单一制国家结构中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但不享有主权,法律地位相当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国防是中央政府的责任。
3.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和广泛自治权:立法权、行政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一般使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所有收入都用于自己的需要。它们不会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也不会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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