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霍尊和陈露的感情纠纷引起了热议。很多网友有疑问:男女分手后,索要分手费引发的纠纷很多。索要分手费算敲诈吗?中国青年报、现代快报都关注了这个话题。律师的解释如下:
收分手费就是敲诈?
律师分析:关键是看维权的依据和手段。
江苏省律师协会刑法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江苏三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东律师表示,就陈露和亨利的分手费而言,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陈露用什么手段索要分手费?
△陈露微博截图
按照陈露在微博里写的: # 8221;我说我不要钱,你欠我的永远还不清。他会马上给我转300万。最后我说我要900万,因为我觉得这个数字他无法接受,这几乎是他所有的钱了。没想到他很快就下来和我签协议了。#8221;在这一段中,如果事实是这个过程,就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
不少网友质疑,分手后索要分手费是否涉嫌敲诈勒索。杨东律师说,索要 # 8221;分手费 # 8221;是否涉嫌敲诈勒索,要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个是权利基础,一个是手段。在恋爱过程中,双方都会投入时间、精力、金钱等。一方提出分手,另一方要求支付一定金额 # 8221;分手费 # 8220;,有一定的法律权利基础。索赔金额是否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应从沟通时间、亲密程度、沟通时的消费承诺、索赔金额等因素进行分析。如果索赔数额是基于合法权利,即使手段不当,也不应评价为敲诈勒索罪。
杨东律师表示,敲诈勒索罪的特点是以威胁、恐吓的方式对他人造成恐惧。在要求 # 8221;分手费 # 8221;在这类事件中,威胁恐吓的典型表现就是不给钱就曝光东西。需要说明的是,某件事是否真实合法并不影响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还可以通过举报他人真实的违法犯罪行为,威胁索要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没有暴露等形式的威胁。,而是双方协商,一方付费 # 8221;分手费 # 8220;如果对方承诺保密,就不是威胁恐吓。求判断 # 8221;分手费 # 8221;是否涉嫌敲诈勒索,一是索赔金额是否基于合法权利,二是索赔手段是否正当。
也有网友认为,如果分手后一方故意送钱给另一方,另一方涉嫌敲诈勒索,那么本案中另一方是否构成犯罪?杨东说: # 8221;如果不威胁对方,对方如何制造威胁的证据?关键是看有没有威胁,是否足以对对方造成心理上的恐惧。#8221;
一方支付分手费作为结束双方关系的条件并不少见。除了曾经沸沸扬扬的吴秀波被女友敲诈的风波,在日常生活中,男女关系破裂,约定分手费,甚至为此打官司的案例也时有发生。对此,据中国青年报微信,律师刘兆庆提问“分手后可以要求分手费吗?”“敲诈的红线在哪里?”并对其他法律疑点进行了解读。
1.分手费是多少?
“分手费”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生活中经常提到的词汇。常指分手时一方基于道德自省主动或被动向另一方支付的费用,通常以赔偿、止损为目的。
关于分手费或者青春损失费,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一方自愿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法律既不禁止也不干涉。这种赔偿属于自然之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否真正执行,更多的是靠道德自省。但如果一方以恋爱同居为由主张另一方支付分手费,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如果婚内不忠约定的分手费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就更难受到法律保护。
2.敲诈勒索罪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恐吓、威胁、勒索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的构成要件是: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和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目的;
(2)行为人客观上威胁、要挟或者胁迫被害人勒索财物。
其中,“威胁”是指通过公示催告的方式,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威胁”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一些借口强迫其交付财物。
3.正常的分手费是多少?
也就是说,一方向另一方索取财物有正当的理由和目的。比如双方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约定分手费协议;一方遭受另一方感情欺诈;双方达成协议,要求一方自愿支付等。
4.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中出轨,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退还给第三者的分手费?
为了维护公序良俗,法律对婚外情涉及的财产关系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共同财产支出分手费,实际损害了另一方合法权益,另一方以赠与行为侵犯了其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并主张返还的,法院一般应予以支持。
刘兆庆律师团队表示,索要分手费一般是有效的,但如果方法不对,可能会触犯法律!
情况
向已婚女子索要分手费200万元,被判有期徒刑8年3个月。
2016年12月,中年男子丁某(化名)在社交软件上认识了40岁的凡凡(化名),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得知丁结婚了,凡凡从外地来到南京找丁。凡凡在南京找了工作租了房,丁某一直给她钱。和丁同居后,凡凡发现自己有了别的女人,有时候电话打不通。为此他们吵了一架,没多久就分手了。丁让凡凡离开。
凡凡无法接受分手的局面,经常找丁要说法。所谓的说,其实就是要钱。范向丁某索要200万分手费,并威胁丁某,如果不给钱,就去丁某家和工作单位闹事,还要去纪委揭发丁某生活作风、工作腐败等问题。为安抚凡凡,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6日,丁以转账方式支付凡凡共计40.4万元。丁没想到,凡凡不满足,要150万。忍无可忍的丁某屏蔽了凡凡的手机号,但凡凡一直更换手机号给丁某打电话,并给丁某的同事发信息说丁某生活作风有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凡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敲诈勒索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航海失败,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根据犯罪既遂减轻处罚。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凡凡有期徒刑8年3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凡凡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她认为自己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没有使用威胁、勒索等手段索要他人财物。她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她和丁某是情侣,丁某对她有承诺。她只是希望对方兑现自己的承诺。
南京中院审理认为,凡凡与丁某通过网络认识后,在一段时间内保持恋爱关系。两人感情破裂,凡凡找丁某要钱,彻底解决双方关系。期间,凡凡以发短信、微信等方式威胁要曝光丁的生活作风、工作腐败等问题。丁某屏蔽了自己的手机号码后,仍多次申请新号码,继续向丁某发送威胁信息。丁某与凡凡之间不存在民事债权债务关系,但基于双方以前的恋爱关系,丁某自愿为其子女学费和xyk消费支付了部分费用。丁停止付款后,范继续以威胁方式向丁索要150万元。她的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的故意,构成敲诈勒索罪。
2020年,南京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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