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规定。公租房保障对象在本市市筹、区筹公租房累计承租或居住满6年后,不再享受公租房保障,各区住房保障机构不再受理其公租房准入资格申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按市场化租金在公租房内过渡居住:
2、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在本市不拥有产权住房(期房除外)及承租公有住房,且提出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过产权住房出售、赠与行为及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行为。
3、享受公租房保障期间遵守租赁合同及公租房管理各项规定,信用记录良好。
4、申请人应在租赁总年限期满前3个月向公租房运营机构提出按市场化租金过渡居住的申请,提交申请书、申请人身份z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和结婚证复印件。运营机构结合房源供需等情况后,审核同意申请人过渡居住的,交由项目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机构对申请人住房状况进行核查;经核查住房状况符合过渡居住申请条件的,运营机构可与其签订市场化住房租赁合同,租期1年,租赁价格由运营机构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后按照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合同到期,相关对象仍符合过渡居住申请条件的,经运营机构同意并通过住房状况核查后可续签1年,租金水平进一步提高;续签合同期满应当退出该套住房,不得再次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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